113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豪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
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因
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徒刑,經核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
宣告之徒刑,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附表編號2至3業經定刑8月,本次僅為附表編號1之有期徒刑2月加入定刑,本院量刑空間甚小,爰定刑如上,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