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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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沈振宇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630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黃裕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翁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