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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8號
再審聲請
即受判決人  何泰郎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泰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何泰郎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