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18號
即受判決人 何泰郎
上列再審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
再審,應以
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
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
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何泰郎對於本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
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
再審之程序
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原判決繕本,如逾期未予
補正,即依法駁回
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