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群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戴春旺
王水穆
汪四川
上列
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分別經
原審法院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4號、112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86、287號判決
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
予以廢棄改判,
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