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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2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群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亞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訴人    汪信利


            戴春旺



            王水穆


            汪四川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分別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4號、112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86、287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