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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源榮
選任辯護人  王沁律師
            林冠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04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57、4771、53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72號)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莊源榮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莊源榮依其智識經驗,能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匯款帳號)或金融卡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欺集團所利用,以遂其詐欺犯罪之目的,亦可能遭他人使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而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底、10月初期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銀行帳戶)、○○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銀行帳戶)、○○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銀行帳戶)及○○○○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林正偉」之成年男子,而容任他人使用其上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後該LINE暱稱「林正偉」之人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㈡嗣被告莊源榮竟將原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提升為自己實行犯罪之意思,而與LINE暱稱「林正偉」、綽號「小張」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匯入款項提領一空,並於111年10月25日晚上6時50分許至7時10分許、同日晚上9時35分許至9時50分許,分別在桃園市○○區○○○○設○○市○○區○○路○段000號「○○○○○店」對面停車場,各交付新臺幣(下同)36萬2,000元及49萬8,000元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張」之詐欺集團成員。嗣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吳秉桀、劉兆軒、柯秉辰、李杰翰、蘇建彰之證述、告訴人吳秉桀提供之手機來電顯示號碼翻拍畫面資料、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告訴人劉兆軒提供之手機來電顯示號碼翻拍畫面資料、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告訴人李杰翰提供之匯款憑證影本、告訴人蘇建彰提供之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被告所有○○○○銀行帳戶、○○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為其主要論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是要辦理貸款而與「古志強」、「林正偉」聯繫,「林正偉」說我條件不佳,會將款項匯入我提供之上開4帳戶,再由我領出,用以美化金融帳戶後,才能向銀行貸款,我是被騙才提供帳戶等語。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與其配偶林筱蓓共同在○○大學內經營咖啡廳,然因新冠疫情爆發,學校停課,致咖啡廳接連虧損,而有貸款需求,被告配偶林筱蓓透過網路搜尋到名為「好福貸-您信任的銀行指定」之貸款代辦公司,而與貸款專員「古志強」聯繫,復請「古志強」加入被告LINE,直接與被告聯絡貸款事宜,被告依「古志強」要求,逐一提供個人身分資料、勞保異動紀錄及聯絡人資料等與貸款相關之個人隱私資料,數日後「古志強」稱其向銀行詢問後,因被告之財力證明不足,需以做流水帳之方式完成貸款審核,並轉由「林正偉」特助協助處理後續事宜,被告遂依「林正偉」之要求簽立合作協議書,並將上開4帳戶之帳號填寫在合作協議書上,再依「林正偉」所稱製作金流之方式,按指示自上開4帳戶內提領款項,轉還予「林正偉」指定之人,此觀被告配偶林筱蓓與「好福貸」及「古志強」、被告與「古志強」、「林正偉」之對話紀錄,即足證明無訛;復觀被告與「古志強」之對話紀錄內容,被告向「古志強」詢問貸款額度是否能提高、貸款預計撥款之時程等細節問題,並主動向「古志強」索取名片,且依「古志強」之要求傳送個人身分資料、帳戶明細及聯絡人資料與貸款相關之個人隱私資料予「古志強」,此與一般申辦貸款所需之文件差異不大;另被告為申辦貸款而提供上開4帳戶,均係被告日常頻繁使用之帳戶,被告實不可能冒著生活常用帳戶被凍結之風險,來參與實施詐術;倘若被告已預見到其係在從事詐欺或洗錢之行為,或有所懷疑,被告豈有可能提供常用之帳戶給對方。
四、證據能力方面:
  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無罪判決中所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並無論究之必要。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銀行帳戶、○○銀行帳戶、○○銀行帳戶及○○銀行帳戶均為被告所申設,被告並於111年9月底、10月初某日起,經自稱「古志強」、「林正偉」之人指示,將上開4帳戶提供予「林正偉」,嗣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告訴人吳秉桀、劉兆軒、柯秉辰、李杰翰、蘇建彰,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分別匯入○○○○銀行帳戶、○○銀行帳戶,被告並依「林正偉」之指示自上開4帳戶提領款項後,分別交付36萬2,000元、49萬8,000元予「林正偉」所指定綽號「小張」之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吳秉桀(見警1卷第21-24頁)、劉兆軒(見警2卷第1-2頁)、李杰翰(見警2卷第13頁)、柯秉辰(見警2卷第17-18頁)、蘇建彰(見警3卷第1-2頁)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被告之○○○○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份(見警1卷第7-12頁)、○○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份(見警3卷第16-17頁)、告訴人吳秉桀之手機來電顯示號碼翻拍畫面3張(見警1卷第27-28頁)、告訴人劉兆軒之手機來電顯示號碼翻拍畫面3張(見警2卷第8頁)、告訴人吳秉桀之轉帳明細翻拍畫面2張(見警1卷第32、34頁)、告訴人劉兆軒之ATM交易明細表、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共4張(見警2卷第3-8頁)、告訴人李杰翰之ATM交易明細表1紙(見警2卷第14頁)、蘇建彰之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1張(見警3卷第15頁)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123-124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學理上稱之直接故意,後者則稱為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惟不論何者,均具備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認識及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意欲等要素。亦即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仍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並基此認識而「容任其發生」為必要。若行為人縱就構成要件事實之發生有所預見,然無容任該結果發生之意欲,則行為人主觀上僅有「知」而欠缺「欲」,仍難認其主觀上有犯罪故意。據此,行為人雖有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作為詐欺犯罪使用,甚至提領帳戶內贓款後輾轉交予他人之客觀行為,仍須於行為時,主觀上對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有所認識,亦即明知或已預見對方將會以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或洗錢之工具,仍容任該結果發生,始得認提供金融帳戶或領款者為詐欺或洗錢之共犯。倘僅因一時疏於提防、受騙,輕忽答應,而提供其帳戶資料予他人,復提領帳戶內之款項,不能遽行推論行為人已有預見並容任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遂行的主觀犯意。而衡諸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欺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做為出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而政府機關亦一再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個人專屬資料給他人,促請社會大眾注意,固屬實情。然詐欺罪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欺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限,而不及於確實因誤信而在無故意情形下,遭詐欺集團騙取金融帳戶之人。且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之原因非一,因被騙而成為被害人之情形,所在多有,而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且認知及決定能力,亦會因某些因素限制而有所不同,處於急迫、恐慌或權力不對等下,常人之判斷能力往往無法察覺異狀,而為合乎常理之決定。詐欺集團深知上情,即利用渴望感情慰藉之人性,或民眾急於求職、借貸金錢之機會,在此等心靈脆弱、為求生存之情境下,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此觀諸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且被害金額甚高,其中亦不乏知識分子等情,即可明瞭,則帳戶持有人因相似原因陷於錯誤,繼而交付帳戶資料,甚至依指示提領款項等情,洵屬可能,自難僅因帳戶提供者或提領款項者因受騙所交付標的並非金錢,即逕認有預見並容任他人不法使用帳戶之犯罪故意。
  ㈢關於將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並自帳戶內提領款項交付予他人之緣由,被告於另案警詢供稱:因為我需要貸款,所以我就到網路上找人貸款,一開始一位暱稱「古志強」先生跟我接洽,那位業務跟我說我的帳戶狀況銀行不容易貸款,所以就介紹另外一位暱稱「林正偉」先生,古先生說這位林先生是幫中小企業做貸款,特別幫我做自然人的帳,讓銀行貸款比較容易通過,所以操作提領的部分都是林先生指示我;「古志強」是我老婆在LINE上面找到的,然後我老婆把古先生的LINE資訊傳給我,請我聯繫他辦理貸款,林先生的LINE是古先生傳給我的;領出來的錢是林先生告知我,會有人來跟我碰面拿錢,那個人暱稱為小張(見偵6卷第41-42頁);於本案偵查中供稱:111年9月底10月初左右,因為疫情關係收入降低,想要辦貸款 ,我太太在網路上找到一個辦貸款的聯絡方式,之後我就用LINE加對方好友,與對方聯絡;一開始對方跟我說我的條件不好,無法申貸,要我先留18萬在我隨便一個帳戶內,要放3個禮拜才能核貸通過,但因為我沒有18萬,也無法借得18萬,對方就請我用LINE聯繫另一位林先生,林先生就跟我說他可以美化我的帳戶;說要我跟他們公司做交易,當作是我有額外的收入,對方說會把款項匯入我的4個帳戶內,另外還有○○銀行及○○銀行帳戶,再叫我領出來,他們再派人把錢收回去,所以交易明細上的提領行為都是我做的;因為當時對方一直跟我說,一直要這樣才核貸下來,我當時的確很需要一筆錢,所以我才照對方指示做,我有跟對方確認,對方說不是非法行為,我才配合他們(見偵1卷第18-19頁);於原審供稱:我原本的目的是要辦理貸款,我在網路上聯繫到古自強的人,他說因為我的條件不好,必須透過「林正偉」,他有辦法幫我核貸;「林正偉」說會匯錢到我的帳戶,以美化我的帳戶,我只是想說可以貸款下來就好,當時因為疫情,收入降非常多,心理只希望盡快拿到貸款;我是要向銀行借錢,銀行如有審核過的話,我要支付3,600元的手續費給他們(見原審卷第50-51頁);於本院上訴審供稱:我交付帳戶是要請他們幫我辦理貸款,因為他們說我的條件不好辦,要一次交付4個帳戶,後面有請我聯絡「林正偉」幫我做美化帳戶;當初是因為疫情影響缺錢,缺乏一些判斷能力,才會被他們欺騙及利用(見上訴卷第199、203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時因為疫情關係缺一筆錢,對方說可以向銀行貸款,只要交給他們帳戶,就可以美化帳戶,幫助我向銀行核貸,對方是說跟他們公司做交易往來,做美化帳戶,目的可以核貸;我當時很缺錢,有跟他們確定此行為是否違法,有向他們要名片、簽合約確認覺得沒問題(見本院卷第168-170頁)。被告對於何以會提供本案4帳戶資料予「林正偉」,並依「林正偉」指示前往提領匯至帳戶內款項,且至指定地點轉交「林正偉」所指定暱稱「小張」之人收受等情之基本重要原因,於警詢、偵訊、原審以迄本院審理時之供述情節,前後尚屬一致,並無任何齟齬。
 ㈣被告另提出其配偶林筱蓓與「好福貸」、「古志強」及其與「古志強」、「林正偉」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原審卷第73-75、77-85、89-101、139-147頁),觀諸上開對話紀錄內容均屬連貫,且持續相當時日,堪信確為被告配偶及被告當時分別與上開人等之聯繫內容,並非臨訟虛捏製作。茲據上開對話內容分述如下:
 ⒈依被告配偶林筱蓓與「好福貸」及與「古志強」間如對話表一、二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73-75、139-147頁):
 ①署名為「好福貸-...銀行指定」於111年10月11日先傳送「感謝您成為好福貸-您信任的銀行指定好友!」及貸款防詐、專營代辦銀行貸款業務之相關訊息予林筱蓓(對話表一編號1、2),林筱蓓並留存其年籍資料及相關資訊予對方,對方即於同日9時3分傳送已指派專員協助貸款事宜之訊息(對話表一編號3、4)。
 ②於同日9時9分,「古志強」先傳送:你好,我是貸款專員-古志強,這邊客服部有收到您想要申請貸款資訊,需要跟您了解一下實際的情況,好幫您找尋適合的貸款方案等語(對話表二編號1),並傳送林筱蓓先前所留之姓名、年齡、職業、相關銀行信用資訊等資料(對話表二編號2),與林筱蓓確認,即將對方設為好友後,可互相通話(對話表二編號4、5)。
 ③「古志強」傳送不同貸款金額、分期方式、貸款年限、每月核算應繳金額之各種貸款方案予林筱蓓(對話表二編號10),林筱蓓又與「古志強」進行語音通話,並傳送被告個人檔案予「古志強」(對話表二編號11、12),並於同日16時40分請「古志強」與被告聯絡(對話表二編號13)。
 ④於111年10月13日上午8時31分,林筱蓓向「古志強」傳送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對話表二編號15),並向「古志強」詢問:請問我老公還需要提供些什麼等語(對話表二編號20),「古志強」回稱:需提供公司報表,類似401報表等語(對話表二編號21至23);林筱蓓復詢問:若今天晚上給你,大概哪天可以知道核過否?(對話表二編號26),並於翌日0時1分向「古志強」傳送「○○○咖啡」收支表之PDF檔(對話表二編號35)。
 ⒉另觀諸被告與「古志強」間如對話表三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77-85頁):
 ①被告於111年10月11日16時21分向「古志強」表示:您好,我有貸款需求,請問需要什麼資料?(對話表三編號1、4),「古志強」回稱:雙證件正反面的拍照、勞保異動明細(可以用健保快易通查詢)、存摺封面,近期3個月的內頁拍照、勞保異動明細,處理辦法:先下載健保快易通,登入進去後,點選最下個人健保櫃台,進去之後點選第一個,個人投保紀錄,之後截圖等語(對話表三編號10、11),被告即依指示傳送身分證及健保卡照片、個人投保紀錄截圖予「古志強」(對話表三編號16、17)。
 ②被告向「古志強」索取名片,「古志強」傳送名片予被告(對話表三編號20至22),並向被告要求儘早提供資料,被告於111年10月12日21時6分稱:明天直接請我老婆傳給您可以嗎,且獲得「古志強」首肯(對話表三編號24至26)。
 ③於111年10月14日被告與「古志強」進行多次語音通話後,被告向「古志強」稱:額度部分再麻煩您了,如果額度夠的話,我想把車貸的部分轉到你們那邊,畢竟你們的利率比較漂亮等語(對話表三編號37至40)。
 ④「古志強」於111年10月16日請被告填寫姓名、聯絡電話、戶籍及現居地址、公司名稱、電話、地址、親屬聯絡人資訊等資料,並稱:這個資料不能亂填喔,銀行到時候會照會,打去資料不正確,會被認為是詐貸喔!須承擔法律責任的!等語(對話表三編號54、55),被告於詢問各項填寫資料細節後,傳送包括被告配偶及母親姓名、手機號碼之個人資料予「古志強」(對話表三編號62)。
 ⑤於111年10月17日,「古志強」傳送「林正偉」之LINE帳號予被告,並將被告貸款事宜,轉由「林正偉」與被告聯繫(對話表三編號70),嗣被告向「古志強」詢問能否將額度調高及撥款之時間(對話表三編號80)。
 ⑥於111年10月23日被告向「古志強」告知已完成簽約,下星期開始安排後續(對話表三編號98),被告於111年10月25日再傳送存摺封面照片予「古志強」,於翌日表示都跑完了,特助說資料弄好會直接給林總(對話表三編號108、114、121),「古志強」於111年10月28日表示資料會往銀行送出(對話表三編號126),自雙方於111年10月28日10時40分語音通話後,被告留言詢問貸款進度或撥打電話,「古志強」均再無任何回應。
 ⒊綜合上開對話內容,以林筱蓓及被告初始與「好福貸」及「古志強」接洽申辦貸款事宜之過程,雙方對話內容互核均屬連貫,並無任何邏輯錯置或斷裂之處,而被告對於「古志強」要求提出、填寫之資料或傳送之證件,諸如身分證及健保卡照片等個人隱私資料或其妻及其母之姓名、手機號碼等,均一一順應配合,且依「古志強」所提出具體之貸款方案,亦詳述送件所需資料,依被告於此過程中之反應,諸如詢問可否提高額度、貸款核撥時間及進度等,均顯示被告確實已誤信對方為經營代辦貸款業務之業者。
 ⒋再觀諸被告與「林正偉」間如對話表四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89-101頁):
 ①於111年10月17日,被告向「林正偉」表示伊為李總的朋友,有貸款問題要請特助協助,雙方進行語音通話後,被告傳送身分證照片予「林正偉」(對話表四編號1至5),並向「林正偉」詢問:「如果我想把貸款金額拉到50萬元可以嗎?還有就是你那邊方便什麼時候來跟我簽約,這一筆有點急,不好意思」等語(對話表四編號8、9)。
 ②「林正偉」稍後傳送QRcode予被告,並指示被告至○○○使用ibon列印,仔細看合約內容後再與其聯繫(對話表四編號12、13)。
 ③被告於111年10月19日傳送「被告手拿協議書之照片」予「林正偉」,「林正偉」於翌日回稱:今日會與財務討論安排時間協助你等語(對話表四編號30、33)。
 ④被告於某日12時58分向「林正偉」稱:現在要趕去銀行等語,並傳送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背面予「林正偉」(對話表四編號64至73),「林正偉」向被告稱:稍候一下,目前還在整理報表,會有一通安排等語,被告回稱:好的,麻煩你們了等語(對話表四編號88、89),「林正偉」隨後再告知被告各帳戶應提領金額,由被告提領後回覆稱:領完了等語,「林正偉」再與被告核對總金額(對話表四編號91至142),嗣「林正偉」乃向被告表示:34萬2,000元,正確等語,被告回稱:好,嚇死我了等語(對話表四編號148、149),被告並詢問稱:「請問後面的部分?」,「林正偉」回稱:稍後,財務還在安排等語(對話表四編號153、154),「林正偉」於19時9分傳送:「10/25,茲以證明:莊源榮先生歸還本公司款項36萬2千元整」之訊息(對話表四編號160)。
 ⑤被告於同日19時39分至20時50分再依「林正偉」指示提領款項,並逐次核對提領金額後,將款項交予指定之人(對話表四編號162至216),於同日21時51分,「林正偉」再傳送:「10/25,茲以證明:莊源榮先生歸還本公司款項49萬8千元整」之訊息,被告回稱:「謝謝您們,辛苦了,後續再麻煩您們了」,並詢問對方:「資料弄好後是會傳給我,還是您會直接給林總那邊?」(對話表四編號217、218、220),嗣於111年10月27日、28日被告二度詢問「林正偉」資料是否處理好,惟均未獲任何回應(對話表四編號223、224)。
 ⒌依被告與「林正偉」之對話內容,「林正偉」於被告依其指示提領、轉交上開36萬2,000元及49萬8,000元款項後,分別傳送被告歸還本公司款項之證明予被告用以取信被告,而被告於「古志強」、「林正偉」連番話術詐騙之下,早已對於「古志強」、「林正偉」會協助其申辦貸款乙情深信不疑,於提領款項交付後更持續追蹤詢問申辦貸款之進度(對話表三編號124至154、對話表四編號223、224),由此足徵被告依「林正偉」指示提領並交付款項後,仍然相信自己是在辦理貸款,且持續與「古志強」、「林正偉」聯繫,亟欲瞭解自己貸款送件的結果,及是否可以核貸成功,準此,實難認其主觀上已預見或認識「古志強」、「林正偉」為詐欺集團成員,而有與其等共同犯罪,或容任其等持上開4帳戶資料犯罪之「知」與「欲」。
 ㈤抑有進者,觀諸被告簽署之合作協議書上記載:「立約人:(甲方)綠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莊源榮」、「⒈甲方提供之乙方之任何財務規劃之材料均只供乙方單次使用。⒉甲方提供資金作為銀行收集數據使用以及調整稅務報表以外,不得私自挪用甲方提供之資金以及使用在非本次合作協議以外的任何項目,如乙方違反此協議規定,甲方將對乙方採取相關法律途徑(刑法320條非法侵占、刑法339條背信詐欺),並向乙方求償30萬元做為賠償,乙方自願放棄抗辯之權利,維護甲方之權益。⒊乙方提供個人之名下帳戶均由甲方負責資金來源取向用途,甲方資金來源均可由相關單位反查證明資金取向,如資金來源有問題均由甲方委任張正豐律師協同處理,並由甲方負全部的法律責任。…⒍乙方申請之銀行貸款審核過件後,需支付甲方費用3,600元」等語,於協議書末並蓋有「綠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張正豐律師」之印文,被告復簽名於其間等情,有合作協議書1份(原審卷第103頁)附卷可憑,該協議書具備契約之形式,且亦經被告持該書面照相後分別將該照片及協議書照片傳送予「林正偉」(見原審卷第89頁),諒非臨訟所製作杜撰,且綠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由經濟部所核准設立,此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05頁)。由該協議書之客觀形式及實質內容以觀,確實均與被告所辯「林正偉」說會將款項匯入自己提供之帳戶,再由我領出,用以美化自己的金融帳戶後,才能向銀行貸款,代價是3,600元等語大致相符,則依上開協議書內容,被告將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並自其內提領款項,非但未獲得任何報酬,尚須給付對方3,600元之代辦費用,足見詐欺集團成員確實已將該契約精心包裝為委託辦理貸款契約用以取信被告,復於搭配「古志強」、「林正偉」輪流且接續不斷對被告施以詐術之情況下,顯然使被告對於其等均為經營代辦貸款業務之業者更加確信,而無從對於諸此舉措僅係詐欺集團誘騙其提供帳戶資料並協助提領詐欺贓款之精心佈局乙節有所警覺。是被告辯稱其為申辦貸款而聽從指示配合自其帳戶提領款項及交付對方等語,實屬有據,顯非無憑。
 ㈥另為申辦貸款,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以製造不實金流及財力證明,固有欺瞞銀行之可能,惟借款者未必均自始無清償能力或嗣後必然欠債不還,而具有使銀行陷於錯誤以交付款項之不法所有意圖與詐騙之犯意,此尚須依個案事實具體認定,不能憑以美化帳戶之事實概認被告亦有詐欺取財或洗錢之不法犯意。況製作不實金流之美化帳戶行為,與提供帳戶供人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再行提領之詐騙行為與洗錢行為,兩者行為對象與模式差異甚鉅,自難僅憑被告所為係為美化帳戶以辦理貸款,逕予推論被告亦因此而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與犯行。
 ㈦關於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之說明:
 ⒈被告固於偵查中供稱:我當時的確很需要一筆錢,所以我才照對方指示做,我有跟對方確認,對方說不是非法行為,我才配合他們(見偵1卷第19頁),則被告於過程中對於「古志強」、「林正偉」之作為是否事涉不法,縱曾有所疑慮,惟業經對方保證並非違法行為;況且「古志強」、「林正偉」除連番以上開話術誘騙取信被告外,更與被告簽署前揭合作協議書,而將此詐騙之利用人頭帳戶提領款項行為包裹上合法之代辦銀行貸款此表象外觀,令身陷該詐騙陷阱中之被告難以察覺其中真偽。更何況縱然被告就不法事實之發生有所預見,然並無容任該結果發生之意欲,則於被告主觀上僅有「知」而欠缺「欲」之情況下,仍難據被告前揭供述,即認其主觀上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⒉被告於111年10月25日晚間雖依「林正偉」之指示,多次接續由提款機小額提款,惟依被告於111年11月12日警詢之供述,其於111年10月25日16時27分、16時50分、17時5分至7分,係於設於桃園縣○○區○○路 000號之○○銀行北桃園分行ATM,自其○○銀行帳戶提領共106,000元;於同日16時55分至17時1分,於桃園縣○○區○○路000號之7-11○○門市所設置之○○銀行ATM,自○○銀行帳戶提領共107,000元;於同日17時19分至26分、17時35分、57分,分別於桃園縣○○區○○路000○000○000號之○○大興店及同區大興路1號之○○○大興店所設置之○○銀行ATM,自○○銀行帳戶提領共169,000元;於同日19時40分至44分、20時0分至14分、20時36分、38分,分別於桃園縣○○區○○路0000號之○○○○同德分行及同路1047號之全聯同德店所設置之○○○○銀行ATM,自○○○○帳戶提領共498,000元,有被告警詢筆錄、ATM交易明細及被告提款之監視器畫面附卷可參(見偵1卷第99-117頁、偵6卷第38-41、216-227頁),則被告雖因各銀行對於各次單筆提款數額之限制須分批提款,然均係集中於其所申設帳戶銀行設置之ATM提款,並非毫無脈絡僅係為規避查緝而於諸多不同地點小額異常提款。更何況依被告與「林正偉」之對話內容,被告係陸續依指示先自○○銀行帳戶提領後,再自○○銀行帳戶提領,於○○銀行帳戶提領完畢後,續依「林正偉」指示自○○銀行帳戶提領,嗣「林正偉」二度指示被告前往○○銀行ATM分別提領款項,被告依「林正偉」指示交付款項後,晚間「林正偉」又三度陸續指示被告前往○○○○銀行ATM分別提領款項(對話表四編號64至196),顯見被告分批分次小額提領,除係礙於所提領帳戶係分屬於不同銀行外,亦係依「林正偉」指示所為,並非為規避查緝刻意為之。再者,由上開對話內容以觀,被告於短時間內陸續接獲「林正偉」指示後,尚須尋找各該銀行所設置之ATM至該處進行提領,於尋找及提領之忙碌過程中,被告之主觀意識是否能有餘裕認知此提領方式實屬異常而與詐欺集團之車手相當,並已逸脫美化帳戶交易紀錄之常情與信賴,容有疑問。畢竟以該行為之結果論而言,此舉措確實已令人質疑係為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然此提領及交付款項之外觀,卻與「林正偉」向被告謊稱之為其帳戶製造金流以美化帳戶作為向銀行貸款之財力證明等情,並無違背。況依被告與「林正偉」之對話內容,其於第二次交付款項之時,更因被告於當晚臨時須前往○○○購物,而於購物完畢後,由「林正偉」依被告所在位置指派「小張」前往○○○停車場向被告取款(對話表四編號197-216),換言之,被告交款予「小張」之情狀尚屬合理平常,並無詐欺集團之車手刻意於交款予上游時,極力尋找隱蔽無人注意之角落交款以避人耳目之情形。是上開提領及交付款項之行為,毋寧亦為「林正偉」製作財力證明申貸之詐術一環,藉此令被告毫無生疑而願意配合提領詐騙款項之話術,難謂被告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分批小額取款之舉,即可推論其主觀上對帳戶內款項來源不明應有所疑義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㈧詐欺集團成員為取得個人資料,所使用之欺罔方式係千變萬化,且有多人以包圍配合戰術,利用多套演練純熟、具說服力之說詞,一般人不免因詐欺集團成員言語相誘而陷於錯誤,採行他人眼中不可思議之處置方式,尚難遽予推論被告必具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應有預見。被告係為申辦貸款,而聽從「古志強」、「林正偉」之說詞,甚至為成功申貸,而將其本人、配偶及母親之個人資料及所申設之帳戶資料告知「古志強」、「林正偉」,復依被告所供陳:經營之咖啡廳因疫情關係收入銳減急須貸款等語,及林筱蓓於對話內容中填寫行業為餐飲、傳送予「古志強」之收支表係「○○○咖啡(○○○○企業)」(對話表二編號2、35)等情,堪信被告當時因疫情關係受有龐大經濟壓力,一時心急誤信「古志強」、「林正偉」能協助其向銀行貸款以解心裡重擔。則被告所辯因經濟壓力下急於順利貸款,因而信任對方之話術,未察覺有異,而提供本案帳戶帳號並依指示為提款,以俾能順利核貸等情,應可採信。參以被告於111年10月27日、28日仍詢問「林正偉」:「資料處理好了嗎」(對話表四編號223、224),因無下文,又詢問「古志強」是否能追尋貸款進度(對話表三編號140),另林筱蓓於111年10月31日向「好福貸」表示:「你們之前有派一個專員,我們把東西都弄好了,專員也說今天撥款,但今天都不接電話、不看訊息」(對話表一編號7),於111年11月1日復表示:「請問你們是不回應嗎」、「我們會直接報警處理」(對話表一編號10、11),顯然被告於提領款項並交付予「小張」後,仍然認知其所提供之本案帳戶資料並領出其內款項,確實係來自於綠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其製作財力證明之資金以利其後續可順利獲得銀行核貸,對於該等款項可能與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相關乙情渾然未覺,自難認被告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及提款行為時,即已預見自己可能參與違法行為,且有容任該結果發生之意欲。
 ㈨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之智識程度、工作經驗及未經查證即將帳戶資料交予未曾謀面之陌生人並配合提領款項,顯然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惟身為具有司法實務工作經驗數年、十數年甚至數十年的司法實務人員,於審理提供帳戶相關案件時,可以擁有「後見之明」,甚至以全知全能的上帝視角,毫不費力地指出詐欺集團隱藏在本案對話內容、協議書及指示被告配合提款之過程中諸多不合常理、不符經驗法則之處,並輕易地擷取對話內容其間隻字片語,質疑被告何以如此輕率交出帳戶資料並配合指示提款,毫不考慮背後蘊藏之風險。然而對於審判經驗豐富、見識過無數不同提供帳戶資料情境甚至配合提款轉帳案件的司法實務人員而言,卻極易忽略一個赤裸裸的事實,身為訴訟主體的被告,這可能是他們生平初逢詐欺集團,與詐欺集團毫無交戰經驗甚至缺乏警戒心之一般人,如何能於對話當下,如同審判者般對於詐欺集團精心羅織的話術保持警醒,於對話內容中尋找可能是詐欺陷阱的蛛絲馬跡,實值存疑。是身為審判者而言,於此類案件,不應立於全知全能的上帝視角,以「後見之明」的觀點去檢視個案交付帳戶是否合情合理,而係應重新檢視身為專業司法實務工作者一向視為理所當然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抽離自我的審判專業經驗,卸除所擁有的法律專業知識,跳脫以法律人專業思考之框架,改以毫無法律專業知識背景且未熟諳詐欺集團所施用詐術之一般人之智識、生活經歷及視角,化身為對於詐欺集團缺乏足夠戒心及警醒之一般人,於其急於貸款、求職或其他情境之當下,是否得以預見該帳戶資料將提供為詐欺集團人頭帳戶不法使用卻容任此事情之發生。
 ㈩再者,我們可以輕易接受被害人被詐欺集團所騙,一般人不會質疑被害人交付金錢除了被騙以外可能存有其他動機,畢竟沒有人會無故將自己的錢無償贈與詐欺集團,然而,對於交付帳戶之被告,我們卻經常以嚴格標準檢視他們的交付理由是否合理,只因為該帳戶淪為詐騙他人的工具,造成許多人傾家蕩產。又如同我們常質疑交付帳戶者,詐欺案件層出不窮,政府三申五令不得出借帳戶,為何仍無視眾多宣導,輕率交付帳戶?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卻忽略,即使詐欺案件每日見報,仍有層出不窮的被害人無視於此,繼續受騙上當,交付數十萬、數百萬、甚至數千萬之令人詐舌的天文數字,其間更不乏博士生、醫生等接受高等教育並擁有相當智識水平之知識分子。對於詐欺案件,以上景況實為一體兩面,被告與被害人看似位於光譜兩端,然實質上皆為介於其中的詐欺集團所操控而不自知,究其詐騙之本質並無不同,實不得以其等角色之差異,而有截然不同之審查標準。本案被害人遭受詐欺集團詐騙損失財物,誠屬憾事,台灣社會因詐欺集團猖獗導致遭詐騙之被害人眾多引發嚴重社會問題,亦屬事實,此為台灣政府及社會所面臨之嚴峻問題,然隸屬於司法權之審判機關,仍須謹守權力分立原則,不能因上開諸多社會問題即侵越立法權領域,無視刑法對於不確定故意之規範要件,貿然對於提供帳戶之人課予截然不同之審查標準,甚且僅以其提供帳戶之狀況極度不合常理,即認已預見該帳戶將供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進而推論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蓋如此實係置不確定故意尚須具備之「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欲」之要素於全然不顧,導致將未盡注意義務提供帳戶或預見帳戶提供詐欺及洗錢使用而確信其不發生之過失情況,論以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此終將招致於此類案件中大幅擴張「不確定故意」之適用範疇,使「不確定故意」與「過失」之界線混淆不清、曖昧不明,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實不可不慎。更何況提供帳戶者是否構成犯罪,端視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不確定故意而定,惟個人主觀內在意識之生成,關涉人之腦神經作用、心理層面甚至社會結構層面甚廣,其存乎於內心之動機、意念、想法,何止一端,遑論其間更涉及意識、潛意識、無意識之多元交替結構。則僅由個人形諸於外之外在行止及客觀案發情狀,是否足以確認被告主觀上具有加重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實非無疑,於此情況下,更應謹守罪疑惟輕及無罪推定原則,始不至於令因一時疏忽受騙提供帳戶並配合領款之人淪為加重詐欺及洗錢之共同正犯。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尚不足認被告主觀上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有合理懷疑存在,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確信,依罪疑惟輕,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七、撤銷改判無罪之理由:
  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而對被告判處罪刑,尚有未合。被告否認犯罪並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判處其罪刑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八、本件起訴部分既經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92號),本院即無從審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九、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條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吳秉桀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晚上7時5分許,佯裝成「買動漫」之客服人員致電予吳秉桀,並向吳秉桀佯稱:其公司設有會員分級制度,因系統將其誤植成會員,若不立即依其指示取消的話,今日晚上就會從其名下帳戶自動扣款1萬元云云,致吳秉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000年00月00日晚上8時1分許
2萬7,123元
○○○○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0日晚上8時3分許
5,881元
2
劉兆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成「電商神腦國際」之客服人員致電予劉兆軒,並向劉兆軒佯稱:其先前在網路賣場購買之耳機商品,因系統發生錯誤,將該筆訂單重複下訂為20筆,須依稍後來電之銀行客服指示前往ATM轉帳匯款及存入現金方可解除云云,致劉兆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000年00月00日晚上7時52分許
3萬元
○○○○銀行帳戶
000年00月00日晚上8時7分許
1萬元
000年00月00日晚上8時8分許
1萬元
000年00月00日晚上8時8分許
1萬元
3
李杰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某時許,佯裝成「○○○○」之客服人員致電予李杰翰之友人柯秉辰,迨柯秉辰將電話交予李杰翰後,該人則向李杰翰誆稱:需要其做擔保,並承擔責任,惟須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李杰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000年00月00日晚上8時21分許
2萬9,986元
○○○○銀行帳戶
4
柯秉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7分許,佯裝成「○○○書商」之客服人員致電予柯秉辰,並向柯秉辰偽稱:其先前在網路上購買之商品,因下單系統發生錯誤致扣錯款項,須依稍後來電之銀行客服指示處理扣款相關問題云云,致柯秉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000年00月00日晚上8時23分許
1萬123元
○○○○銀行帳戶
5
蘇建彰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8分許,佯裝成「○○3C」之客服人員致電予蘇建彰,並向蘇建彰訛稱:因○○3C行政人員疏失,誤將其資料植成批發商會員,日後會從其帳戶內自動扣款,稍後會有銀行客服人員來電,須依其指示操作方能關閉扣款云云,致蘇建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2分許
2萬109元
○○銀行帳戶

對話表一:被告配偶林筱蓓與「好福貸」之LINE對話紀錄(原審卷第139-147頁)
編號
時間
LINE使用者
方向
通訊對象
內容
1
111年10月11日1時58分
林筱蓓
←
好福貸
Hi 小蓓Amgndaly 您好!
感謝您成為好福貸〜您信任的銀行 
指定好友!
貸款防詐停看聽
要求您寄出提款卡
要求您寄出存摺本 
要求先收取代辦的費用 
以上均屬於詐騙行為 
符合以上情形直撥反詐騙專線
請謹慎小心
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周轉不靈 
因小失大成為犯罪幫手得不償失
2
111年10月11日1時58分
林筱蓓
←
好福貸
專業代辦服務
專營各項銀行代辦 
貸款融資都可免費諮詢 
過件才收費絕無其他衍生費用
超低利率非民間地下錢莊
業界最強過件率高
無法順利核貸嗎?
別感到無助!只是與我們相見恨晚
資金貸款無難事 低率還款無負擔
客服回覆時間 早上9點至晚上9點
週六固定公休
3
111年10月11日2時2分
林筱蓓
←
好福貸
請提供以下表單資料
為了讓專員更快了解您的需求 
請正確填寫資料無訊息欄位可空白
<姓名> 
<年齡>
<縣市> 
<行業> 
<薪資> 
<貸款金額>
<貸款用途> 
<有無勞保/工會> 
<近期有無申請貸款> 
<民間有無融資、小額> 
<銀行是否有貸款> 
<銀行是否有呆帳、協商、更生> 
<有無信用卡(是否有欠費)> 
<有無法院強制扣款(稅金、健保、罰單、電信費)> 
<現在是否為銀行警示戶(什麼原因)>
<過去是否為銀行警示戶(什麼原因)>
<過去是否為銀行警示戶(解除多久)>
<是否有前科紀錄>
<手機號碼/室內電話>
<(LINE ID)>
<Email信箱>
<請留下方便聯繫時間>
謝您的配合
客服會盡快於上班時間
為您指派代辦專員和您連繋
4
111年10月11日9時3分
林筱蓓
←
好福貸
您好!
指派專業專員協助您貸款事宜,有任何問題可與專員討論,
專員會針對您的情況幫助您找合適的方案!
請留意LINE好友欄是否有專員添加您的LINE,謝謝您的配合!
5
111年10月11日17時42分
林筱蓓
←
好福貸
同學聚會不敢去嗎?
過年回家怕親戚問一堆嗎?
吃飯不敢多加滷蛋嗎?
是不是時常怨天尤人昵?
當你看到這則訊息,是不是也在問自己
再給你機會是不是要好好把握,別再讓自己被錢追著跑!
趕緊留下你的資訊,讓我們專業的專員來替你服務!
機會是自己創造的,怨天怨地不如怨自己不爭氣!
勇敢踏出第一步!
6
111年10月11日17時42分
林筱蓓
←
好福貸
【照片】
7
111年10月31日17時45分
林筱蓓
→
好福貸
你們之前有派一個專員,我們把東西都弄好了,專員也說今天撥款,但今天都不接電話、不看訊息
8
111年10月31日17時47分
林筱蓓

好福貸
請問是哪一位專員呢?
9
111年10月31日17時53分
林筱蓓
→
好福貸
姓古
10
111年11月1日15時15分
林筱蓓
→
好福貸
請問你們是不回應嗎
11
111年11月1日15時15分
林筱蓓
→
好福貸
我們會直接報警處理

對話表二:被告配偶林筱蓓與「古志強」之LINE對話紀錄(原審卷第73-75頁)
編號
時間
LINE使用者
方向
通訊對象
內容
1
111年10月11日9時9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你好 我是貸款專員-古志強 這邊客服部有收到您想要申請貸款資訊 需要跟您了解一下實際的情況 好幫您找尋適合的貸款方案
2
111年10月11日9時9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姓名>林筱蓓
<年齡>00
<縣市>○○
<行業>○○
<薪資>00-00萬
<貸款金額>
<貸款用途>○○
<有無勞保/工會>○
<近期有無申請貸款>○
<民間有無融資、小額>○○
<銀行是否有貸款>○
<銀行是否有呆帳、協商、更生>○
<有無信用卡(是否有欠費)>○
<有無法院強制扣款(稅金、健保、罰單、電信費)>○○
<現在是否為銀行警示戶(什麼原因)>○
<過去是否為銀行警示戶(什麼原因)>
<過去是否為銀行警示戶(解除多久)>
<是否有前科紀錄>○
<手機號碼/室內電話>
<(LINE messengerID)>000000000000
<(mail envelope)Email信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請留下方便聯繫時間>
3
111年10月11日9時34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好
4
111年10月11日9時53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貸款專員 古志強來電。將對方設為好友後,即可互相通話。
5
111年10月11日9時54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貸款專員 古志強來電。將對方設為好友後,即可互相通話。
6
111年10月11日10時39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抱歉
7
111年10月11日10時39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現在可以
8
111年10月11日10時42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貸款專員 古志強來電。將對方設為好友後,即可互相通話。
9
111年10月11日10時43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貼圖)
10
111年10月11日10時49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20萬
1年(1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20萬月繳16984元

2年(2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20萬月繳8641元

3年(36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20萬月繳5860元

4年(48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20萬月繳4471元

5年(60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20萬月繳3638元

6年(7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20萬月繳3084元

7年(8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20萬月繳2688元

25萬
1年(1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25萬月繳21230元

2年(2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25萬月繳10801元

3年(36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25萬月繳7326元

4年(48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25萬月繳5589元

5年(60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25萬月繳4548元

6年(7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25萬月繳3855元

7年(8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 25萬月繳3360元
11
111年10月11日10時51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12
111年10月11日16時40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傳送被告個人檔案】
13
111年10月11日16時40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這是我老公,他有加你了,再麻煩你跟他聯絡喔,謝謝。
14
111年10月11日16時43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貼圖】
15
111年10月13日8時31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
16
111年10月13日8時31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早安,請查收,謝謝
17
111年10月13日9時9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未接來電】
18
111年10月13日9時16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要麻煩你跟我老公聯絡
19
111年10月13日9時16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有聯絡上了
20
111年10月13日12時22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午安,請問我老公還需要提供些什麼
21
111年10月13日12時32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公司的報表
22
111年10月13日12時32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是簡單的嗎
23
111年10月13日12時33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類似401報表的
24
111年10月13日12時34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我們目前只有做每個月的總營收與支出表
25
111年10月13日13時6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可以
26
111年10月13日13時7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若今天晚上給您,大概哪天可以知道核過否?
27
111年10月13日13時9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明天
29
111年10月13日13時18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這麼快
30
111年10月13日13時19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撥錢的時間?
31
111年10月13日13時37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未接來電】
32
111年10月13日13時45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無回應】
33
111年10月13日13時46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無回應】
34
111年10月13日13時47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35
111年10月14日0時1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傳送○○○咖啡(○○○○企業)收支表之PDF檔】
36
111年10月14日9時11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早安,資料有問題嗎?
37
111年10月14日9時57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沒有
38
【無法辨識日期】12時16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無回應】
39
【無法辨識日期】12時16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哈囉,我老公找你,能請你回電嗎
40
【無法辨識日期】13時3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無回應】
41
【無法辨識日期】13時36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無回應】
42
【無法辨識日期】13時38分
林筱蓓
→
古志強
【無回應】

對話表三:被告與「古志強」之LINE對話紀錄(原審卷第77-85頁)
編號
時間
LINE使用者
方向
通訊對象
內容
1
111年10月11日16時2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您好,我有貸款需求
2
111年10月11日16時43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貼圖】
3
111年10月11日16時43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您好 我是貸款專員-古志強 這邊客服部有收到您想要申請貸款資訊 需要跟您了解一下實際的情況 好幫您找尋適合的貸款方案
4
111年10月11日16時4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請問需要什麼資料?
5
111年10月11日16時4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未接來電】
6
111年10月11日16時4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不好意思,晚點回撥
7
111年10月11日16時5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好的
8
111年10月11日16時57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9
111年10月11日17時3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10
111年10月11日17時3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1.雙證件正反面的拍照
2.勞保異動明細(可以用健保快易通查詢)
3.存摺封面,近期三個月的內頁拍照
11
111年10月11日17時3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勞保異動明細 處理辦法:
先下載健保快易通,登入進去後,點選最下個健保櫃台,進去之後點選第一個 個人投保紀錄 之後截圖
12
111年10月12日9時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貼圖】
13
111年10月12日14時1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未接來電】
14
111年10月12日16時44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不好意思今天太忙,晚點傳資料給您
15
111年10月12日16時45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好的
16
111年10月12日20時2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身份證及健保卡照片】
17
111年10月12日20時2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個人投保紀錄截圖】
18
111年10月12日20時2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存摺明天再拍給您
19
111年10月12日21時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20
111年10月12日21時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方便跟您要個名片嗎?
21
111年10月12日21時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傳送名片】
22
111年10月12日21時3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謝謝
23
111年10月12日21時4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明天有其他客戶的案件要跑銀行
24
111年10月12日21時4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所以資料的部分 能提早盡量提早
25
111年10月12日21時6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明天直接請我老婆傳給您可以嗎?
26
111年10月12日21時2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可以
27
111年10月12日21時33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貼圖】
28
111年10月13日9時1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莊大哥早安
29
111年10月13日9時1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早
30
111年10月13日9時15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31
111年10月14日8時7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早安 莊大哥
32
111年10月14日8時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早
33
111年10月14日8時2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34
111年10月14日14時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35
111年10月14日14時4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36
111年10月14日14時1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37
111年10月14日14時16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38
111年10月14日14時2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39
111年10月14日14時33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40
111年10月14日14時33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額度部分再麻煩您了,如果額度夠的話,我想吧車貸的部分賺到你們那邊,畢竟您們的利率比較漂亮。
41
111年10月14日14時36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謝謝您
42
111年10月14日14時57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43
111年10月14日15時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44
111年10月14日15時23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45
111年10月14日15時2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46
111年10月14日15時4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取消】
47
111年10月14日15時5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未接來電】
48
111年10月14日16時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49
111年10月14日16時5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我這一筆錢最多只能放到21號,跟您說一下
50
111年10月14日17時25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好
51
111年10月16日14時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未接來電】
52
111年10月16日14時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莊大哥 週末愉快 午安 
53
111年10月16日14時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54
111年10月16日14時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貸款人
姓名:
手機:
戶籍地址:
市內電話:
現居地址:
公司名稱:
公司電話:
公司地址:

親屬聯絡人(直系親屬)
姓名:
手機:
關係:

親屬聯絡人(直系親屬)
姓名:
手機:
關係:
55
111年10月16日14時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這個資料不能亂填喔,銀行到時候會照會,打去資料不正確,會被認為是詐貸喔!須承擔法律責任的!
56
111年10月16日14時2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如果沒有室內電話呢?
57
111年10月16日14時2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填無即可
58
111年10月16日14時2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請問配偶算直系親屬嗎?
59
111年10月16日14時2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可以
60
111年10月16日14時2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好的
61
111年10月16日19時2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莊大哥 照會表單還未填寫喔!
62
111年10月16日19時34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貸款人
姓名:莊源榮
手機:0000000000
戶籍地址:台南市○○區○○里○里○00號
市內電話:00-0000000
現居地址: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市內電話:無

公司名稱:○○○○企業社
公司電話:無
公司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

親屬聯絡人(直系親屬)
姓名:林筱蓓
手機:0000000000
關係:配偶

親屬聯絡人(直系親屬)
姓名:○○○
手機:0000000000
關係:○○
63
111年10月16日19時34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再麻煩您
64
111年10月16日19時3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客氣了
65
111年10月17日10時7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66
111年10月17日10時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000000000000000
67
111年10月17日10時1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謝謝
68
111年10月17日10時1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您好 我是莊源榮 是李明山 李總的朋友 有點貸款的問題要請特助您協助
69
111年10月17日10時1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莊大哥 你在前面加個 不好意思 打擾了
70
111年10月17日10時13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不好意思 打擾了 您好 我是莊源榮 是李明山 李總的朋友 有點貸款的問題要請特助您協助
71
111年10月17日10時13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貼圖】
72
111年10月17日10時13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加油
73
111年10月17日10時1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謝謝
74
111年10月17日10時16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看談的如何 你在跟我說一下
75
111年10月17日11時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都還沒回覆
76
111年10月17日11時1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他可能在忙吧 晚點看有沒有回應
77
111年10月17日11時2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嗯嗯
78
111年10月17日15時1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已經聯絡完了,他說沒問題
79
111年10月17日15時1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我有幾個問題想問
80
111年10月17日15時2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第一:他那邊幫我做帳了,那能把額度調高嗎?
第二:他說那邊需要3天的工作天,那您這邊撥款下來的時間會是什麼時候?
81
111年10月17日16時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82
111年10月17日16時57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要聯徵時,能否先告知一下?
83
111年10月17日16時57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貼圖】
84
111年10月17日16時57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可以
85
111年10月18日9時5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莊大哥 早安
86
111年10月18日9時7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早
87
111年10月18日9時7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後續有什麼消息嗎??
88
111年10月18日9時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昨天晚上有傳合約給我看過了,他說會盡快安排簽約
89
111年10月18日9時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但也沒確切時間...
90
111年10月18日9時1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91
111年10月19日12時45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莊大哥 早安
92
111年10月19日14時5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您好,他那邊還沒有後續進度
93
111年10月19日17時5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了解
94
111年10月20日18時16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莊大哥 後續有進度嗎
95
111年10月21日11時1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未接來電】
96
111年10月21日11時34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貼圖】
97
111年10月23日12時1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莊大哥 午安
98
111年10月23日13時5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不好意思,這幾天太累...,跟您說一下,他們那邊已經簽約完了,預計下禮拜開始安排後續
99
111年10月23日14時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未接來電】
100
111年10月23日14時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未接來電】
101
111年10月23日14時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莊大哥 有空回電給我~
102
111年10月24日11時2 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103
111年10月24日14時7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古先生您好,特助那邊明天會協助我後續進度,跟您說一聲
104
111年10月24日14時25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105
111年10月25日8時2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早安莊大哥
106
111年10月25日8時2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早
107
111年10月25日9時1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108
111年10月25日13時46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存摺封面照片】
109
111年10月25日13時46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再麻煩您,感謝
110
111年10月25日13時46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貼圖】
111
111年10月26日10時43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莊大哥早安
112
111年10月26日14時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您好
113
111年10月26日14時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昨天都OK了嗎?
114
111年10月26日14時1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恩,都跑完了,特助說後面交給他們
115
111年10月26日14時1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說今天或明天就好了
116
111年10月26日14時1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你怎麼沒跟我說...
117
111年10月26日14時1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抱歉早上忙...
118
111年10月26日14時1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才剛喘一口氣...
119
111年10月26日14時16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昨天弄到晚上10點...
120
111年10月26日14時16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好 辛苦了
121
111年10月26日14時25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特助那邊說,他們資料弄好會直接給林總
122
111年10月26日14時25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到時候再麻煩您了
123
111年10月26日14時2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124
111年10月28日9時4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古先生早安,請問林特助那邊資料給您們了嗎?
125
111年10月28日9時4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有
126
111年10月28日9時4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今天會往銀行送出
127
111年10月28日9時4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再麻煩您了,謝謝...
128
111年10月28日9時4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客氣了
129
111年10月28日9時4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那請問一下,銀行那邊要審多久?
130
111年10月28日10時1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131
111年10月28日10時19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132
111年10月28日10時2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以送件
133
111年10月28日10時2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134
111年10月28日10時2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135
111年10月28日10時2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24小時內可撥款
136
111年10月28日10時2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LINE好像怪怪的...
137
111年10月28日10時2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就是從現在開始算的24小時內?
138
111年10月28日10時23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139
111年10月28日10時4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語音通話】
140
【無法辨識日期】10時14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古先生,早,請問您那邊有辦法追尋進度嗎?
141
【無法辨識日期】10時14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最近還沒撥款
142
【無法辨識日期】10時14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資金
143
【無法辨識日期】10時20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144
【無法辨識日期】10時26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145
【無法辨識日期】10時35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146
【無法辨識日期】10時43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147
【無法辨識日期】10時5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148
【無法辨識日期】10時51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古先生您好,麻煩您不管有沒有過,請告知一聲,很急...
149
【無法辨識日期】10時57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150
【無法辨識日期】11時3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151
【無法辨識日期】11時8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152
【無法辨識日期】11時1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153
【無法辨識日期】11時37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154
【無法辨識日期】11時42分
莊源榮
→
古志強
【無回應】

對話表四:莊源榮與「林正偉」之LINE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9-101頁)
編號
時間
LINE使用者
方向
通訊對象
內容
1
111年10月17日10時1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不好意思,打擾了
您好,我是莊源榮
是○○○,李總的朋友
有點貸款的問題要請特助您協助
2
111年10月17日11時4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你好,有收到休息,忙完與你聯繫
3
111年10月17日11時4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再麻煩您了,謝謝...
4
111年10月17日14時2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5
111年10月17日15時1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身份證照片】
6
111年10月17日15時1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再麻煩您了
7
111年10月17日15時2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不會
8
111年10月17日16時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您好我想問一下 如果我想把貸款金額拉到50萬可以嗎?
9
111年10月17日16時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還有就是您那邊方便什麼時候來跟我簽約,這一筆有點急,不好意思
10
111年10月17日16時4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稍後與你聯繫,目前在忙
11
111年10月17日16時5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的,再麻煩您
12
111年10月17日21時4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QRcode】
13
111年10月17日21時4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請至○○○,使用ibon列印,再仔細看合約內容,看完與我聯繫
14
111年10月17日21時4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提高金額需跟李總說,董事長如有交代當然可以提高
15
111年10月17日21時5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的
16
111年10月17日21時5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了解
17
111年10月17日22時2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您好,我看完了
18
111年10月17日23時3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休息了嗎?我剛開完會
19
111年10月17日23時3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還沒
20
111年10月17日23時3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這麼晚還開會,辛苦了
21
111年10月17日23時41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22
111年10月18日13時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QRcode】
23
111年10月18日13時11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謝謝您,等我看完再跟回覆
24
111年10月18日13時1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恩
25
111年10月18日18時3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不好意思,上班沒辦法抽開身去列印
26
111年10月18日18時3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我看完了,沒問題
27
111年10月18日21時2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28
111年10月19日14時4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林先生您好,請問後續的部分?
29
111年10月19日14時5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30
111年10月19日23時2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被告手拿合作協議書之照片】
31
111年10月19日23時2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再麻煩您告知後續該如何配合,謝謝您
32
111年10月20日13時2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林先生您好,不好意思打擾了 後續再麻煩您抽空跟我聯絡,謝謝
33
111年10月20日14時4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今日會與財務討論安排時間協助你
34
111年10月20日15時2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再麻煩您了,謝謝
35
111年10月21日10時4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林先生早安,後續再麻煩您了,感謝
36
111年10月21日11時1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你好,沒問題,剛在開會
37
111年10月21日14時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您好,請問後續的部分,今天有辦法繼續進行嗎?
38
111年10月21日14時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未接來電】
39
111年10月21日14時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40
【無法辨識日期】10時5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林先生早,不好意思了,再麻煩您幫我安排後續的協助,感謝
41
【無法辨識日期】12時11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明天有時間能配合嗎?
42
【無法辨識日期】12時1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不好意思,先請問一下,配合的方式跟大概需要多久的時間,因為我一個人開店,如需要離開,我需要先安排
43
【無法辨識日期】12時21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需安排一天的時間
44
【無法辨識日期】12時2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總共一天嗎?
45
【無法辨識日期】12時2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對
46
【無法辨識日期】12時2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了解,等我一下下,等等回覆您
47
【無法辨識日期】12時2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沒問題,再麻煩您告知時間與地點
48
【無法辨識日期】12時4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晚點忙完與你聯繫
49
【無法辨識日期】13時4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再麻煩您了,謝謝
50
【無法辨識日期】14時2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不客氣
51
【無法辨識日期】21時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林先生,等您忙完再麻煩您告知明天的狀況,謝謝
52
【無法辨識日期】21時3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莊先生,休息了嗎?
53
【無法辨識日期】21時3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還沒
54
【無法辨識日期】21時3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55
【無法辨識日期】21時3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未接來電】
56
【無法辨識日期】21時3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57
【無法辨識日期】21時4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58
【無法辨識日期】11時1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59
【無法辨識日期】11時1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60
【無法辨識日期】12時1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尚未傳給我
61
【無法辨識日期】12時2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抱歉,要稍等一下,出車禍,小擦撞
62
【無法辨識日期】12時4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人沒事吧
63
【無法辨識日期】12時5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沒事,稍等一下,忘記○○的提款卡被鎖卡
64
【無法辨識日期】12時5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現在要趕去銀行
65
【無法辨識日期】12時5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等等先拍其他三家的給您
66
【無法辨識日期】13時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交易明細】
67
【無法辨識日期】13時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存摺封面及背面】
68
【無法辨識日期】13時1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存摺封面及背面】
69
【無法辨識日期】13時1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存摺封面及背面】
70
【無法辨識日期】13時21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71
【無法辨識日期】13時3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及○○的明細還未傳給我
72
【無法辨識日期】13時4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交易明細】
73
【無法辨識日期】13時4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交易明細】
74
【無法辨識日期】13時4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75
【無法辨識日期】14時3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76
【無法辨識日期】15時3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77
【無法辨識日期】16時1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78
【無法辨識日期】16時1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被告與車子之照片】
79
【無法辨識日期】16時1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80
【無法辨識日期】16時1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再麻煩交通工具照及車牌也拍給我,謝謝
81
【無法辨識日期】16時1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車牌0000-00
82
【無法辨識日期】16時1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83
【無法辨識日期】16時1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車子就是我身後的車
84
【無法辨識日期】16時1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85
【無法辨識日期】16時1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車程5分鐘
86
【無法辨識日期】16時2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87
【無法辨識日期】16時2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88
【無法辨識日期】16時3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稍候一下,目前還在整理報表,會有一通安排
89
【無法辨識日期】16時4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的,麻煩的你們了
90
【無法辨識日期】16時4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91
【無法辨識日期】16時4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更正,○○共10萬7千元整
92
【無法辨識日期】16時5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的
93
【無法辨識日期】16時5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旁邊剛好有開7-11
94
【無法辨識日期】16時5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原本2萬5千元,目前共3萬3千元
95
【無法辨識日期】16時5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
96
【無法辨識日期】16時5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97
【無法辨識日期】16時5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請問我直接過去領嗎?
98
【無法辨識日期】16時5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嗎?
99
【無法辨識日期】16時5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是的
100
【無法辨識日期】16時5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是
101
【無法辨識日期】16時5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102
【無法辨識日期】16時5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完成了嗎?
103
【無法辨識日期】16時5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有再安排
104
【無法辨識日期】17時1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剛領完
105
【無法辨識日期】17時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共10萬7千元整,正確嗎?
106
【無法辨識日期】17時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是的
107
【無法辨識日期】17時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我到○○前了,請問○○要領多少?
108
【無法辨識日期】17時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前面3萬3千元完成了嗎?
109
【無法辨識日期】17時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完成了
110
【無法辨識日期】17時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2萬9千元
111
【無法辨識日期】17時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的
112
【無法辨識日期】17時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更正,○○4萬1千元
113
【無法辨識日期】17時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領完了
114
【無法辨識日期】17時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
115
【無法辨識日期】17時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貸款,4萬元、3萬3千元、4萬1千元,正確嗎?
116
【無法辨識日期】17時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我回車上點一下
117
【無法辨識日期】17時1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118
【無法辨識日期】17時11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19
【無法辨識日期】17時1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大約6分鐘路程,但那邊不好停車
120
【無法辨識日期】17時1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21
【無法辨識日期】17時1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請問○○是4萬9千元嗎?
122
【無法辨識日期】17時1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是
123
【無法辨識日期】17時1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000.000.000號
124
【無法辨識日期】17時1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125
【無法辨識日期】17時1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對嗎?
126
【無法辨識日期】17時1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對
127
【無法辨識日期】17時21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28
【無法辨識日期】17時2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9萬9千元
129
【無法辨識日期】17時2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130
【無法辨識日期】17時2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31
【無法辨識日期】17時2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交易明細】
132
【無法辨識日期】17時2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共9萬9千元對嗎?
133
【無法辨識日期】17時2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對
134
【無法辨識日期】17時3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135
【無法辨識日期】17時3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36
【無法辨識日期】17時3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銀行ATM地址截圖】
137
【無法辨識日期】17時3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138
【無法辨識日期】17時3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領完了
139
【無法辨識日期】17時3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140
【無法辨識日期】17時3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3萬元正確嗎?
141
【無法辨識日期】17時3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是的
142
【無法辨識日期】17時3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跟你核對一下總金額,○○12萬9千元、○○10萬7千元、○○11萬4千元、共35萬元
143
【無法辨識日期】17時3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我點一下
144
【無法辨識日期】17時3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145
【無法辨識日期】17時5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我這邊34萬2千元耶
146
【無法辨識日期】17時5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47
【無法辨識日期】17時5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交易明細】
148
【無法辨識日期】17時5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34萬2千元,正確
149
【無法辨識日期】17時5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嚇死我了
150
【無法辨識日期】18時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最後2萬元我領完了
151
【無法辨識日期】18時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核對完成!
152
【無法辨識日期】18時01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的
153
【無法辨識日期】18時0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請問後面的部分?
154
【無法辨識日期】18時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稍後,財務還在安排
155
【無法辨識日期】18時1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的
156
【無法辨識日期】18時4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57
【無法辨識日期】18時5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58
【無法辨識日期】18時5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59
【無法辨識日期】19時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60
【無法辨識日期】19時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10/25 茲以證明:莊源榮先生歸還本公司款項36萬2千元整
161
【無法辨識日期】19時2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的
162
【無法辨識日期】18時3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63
【無法辨識日期】19時3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銀行ATM地址之截圖】
164
【無法辨識日期】19時4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65
【無法辨識日期】19時5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我在○○○○銀行 同德分行
166
【無法辨識日期】19時5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167
【無法辨識日期】19時5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68
【無法辨識日期】20時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6萬元我領完了
169
【無法辨識日期】20時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我想請問一下還會很久嗎?因為晚一點我還需要去○○○進貨
170
【無法辨識日期】20時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不好意思,不然明天沒東西賣
171
【無法辨識日期】20時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我請財務盡快安排
172
【無法辨識日期】20時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麻煩您們了,不好意思
173
【無法辨識日期】20時11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74
【無法辨識日期】20時1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我領完了
175
【無法辨識日期】20時1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無回應】
176
【無法辨識日期】20時2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77
【無法辨識日期】20時2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78
【無法辨識日期】20時2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有再安排3萬元,稍後在領
179
【無法辨識日期】20時2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的
180
【無法辨識日期】20時2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81
【無法辨識日期】20時2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再麻煩把新的地址給我
182
【無法辨識日期】20時31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83
【無法辨識日期】20時3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先領6萬7元,然後再領8千元
184
【無法辨識日期】20時3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的
185
【無法辨識日期】20時3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然後○○領完需要列印明細
186
【無法辨識日期】20時3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銀行ATM地址之截圖】
187
【無法辨識日期】20時3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的
188
【無法辨識日期】20時3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交易明細】
189
【無法辨識日期】20時4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90
【無法辨識日期】20時4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50萬8千元整
191
【無法辨識日期】20時4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的
192
【無法辨識日期】20時5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核對正確跟我說
193
【無法辨識日期】20時5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我這邊49萬8千元
194
【無法辨識日期】20時5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95
【無法辨識日期】20時5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交易明細】
196
【無法辨識日期】20時55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197
【無法辨識日期】20時5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林先生不好意思,我真的得先去一趟○○○,距離約15分鐘
198
【無法辨識日期】20時5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後面若還有能等我買完嗎?很快
199
【無法辨識日期】20時5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200
【無法辨識日期】20時5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大概需多久時間
201
【無法辨識日期】20時5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我跟工作人員說一聲
202
【無法辨識日期】20時5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給我30分鐘
203
【無法辨識日期】20時5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204
【無法辨識日期】21時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205
【無法辨識日期】21時1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林先生我到○○○了,若他到了再麻煩您通知
206
【無法辨識日期】21時13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感謝
207
【無法辨識日期】21時13分
莊源榮

林正偉
好
208
【無法辨識日期】21時2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林先生,我這邊買完了
209
【無法辨識日期】21時2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210
【無法辨識日期】21時2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我聯絡
211
【無法辨識日期】21時2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麻煩您了
212
【無法辨識日期】21時3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213
【無法辨識日期】21時37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林先生我到了,還沒看到人
214
【無法辨識日期】21時38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我聯絡
215
【無法辨識日期】21時3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216
【無法辨識日期】21時50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語音通話】
217
【無法辨識日期】21時51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10/25 茲以證明:莊源榮先生歸還本公司款項49萬8千元整
218
【無法辨識日期】22時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謝謝您們,辛苦了,後續再麻煩您們了
219
【無法辨識日期】22時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好
220
111年10月26日14時12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林先生,我想請問一下,您們資料弄好後是會傳給我,還是您會直接給林總那邊?
221
111年10月26日14時24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直接給李總
222
111年10月26日14時26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了解
223
111年10月27日19時1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林先生您好,請問資料處理好了嗎?
224
111年10月28日9時39分
莊源榮
→
林正偉
林先生,請問一下,資料處理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