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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5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90號
原 告 林煒軒
李冠霖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
張斐昕律師
被 告 郭三賢
吳玫鋒
楊子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4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