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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6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68號
原      告  紀凱崴
被      告  楊偉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89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而原告於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刑事訴訟部分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審理期日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有本院審理程序筆錄及被告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憑(參見刑事卷)。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得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應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