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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附民上字第 6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林平妹

上訴人    胡博翔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崇德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培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胡博翔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