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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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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附民上字第 60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即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樺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崑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5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疑似法院組織不合法等語。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並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原審法院,有原審法院刑事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可參,則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仍以與原判決意旨無關之理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