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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抗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0號
抗  告  人  
受刑 人  柯江濃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附表編號1至12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此等部分重覆定應執行刑。
 ㈡抗告人經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加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1號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二罪相加為26年3月(抗告意旨誤載為16年3月),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請給予抗告人一個悔改向善的機會。
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其中單罪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8年4月,各罪刑期全部加總為外部界限,則原審法院審核全案,並斟酌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之情,且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抗告人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抗告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抗告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依法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3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有關法律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且其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亦無「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未曾定刑之罪宣告刑之總和(18年+3年=21年),並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從而,原審法院於裁量另定本案應執行之刑時,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並未喪失權衡意義,且從形式上觀察,原裁定已就抗告人所犯各罪態樣、關係、非難重複性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其量刑之裁量行使亦無顯然違背比例原則,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可言。是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並無違誤或不當。
四、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向該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經審核結果,認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裁定確定,形式上雖有確定力,惟事後檢察官發現被告另犯未經其聲請定執行刑之他罪,而原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其犯罪日期部分在被告另犯之他罪判決確定前,且該他罪判決確定日期又在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判決確定之前,檢察官就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中之該部分各罪,與另犯之他罪重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審核結果,認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與原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事實並非完全同一,即應裁定更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裁定,當然失其效力,不發生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即已更定應執行之刑(另犯附表編號13之罪),揆之前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裁定(即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1號),當然失其效力;又原裁定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3月」,而非「8年3月」。從而,抗告意旨主張:本件有違一事不再理,且本件所定應執行刑「8年3月」,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1號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二罪相加為26年3月,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云云,容有誤會及誤認,均無憑採。
五、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法裁定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3月,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年6月10日
104年6月10日
104年4月初某日至104年6月10日止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毒偵字第27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毒偵字第27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28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73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7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判決
日期
104年10月30日
104年10月30日
105年8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0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確定
日期
105年5月5日
105年1月30日
105年8月9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執字第66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再字第2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再字第28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轉讓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未經許可寄藏子彈)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①有期徒刑8年4月
②有期徒刑8年4月
③有期徒刑8年4月
④有期徒刑8年4月
⑤有期徒刑8年4月
⑥有期徒刑8年4月
⑦有期徒刑8年4月
 (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8月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年5月4日
   ①104年1月9日
②104年1月10日
③104年1月14日
④104年1月22日
⑤104年1月28日
⑥104年2月22日
⑦104年2月26日
94年間某日至104年6月11日止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28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28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28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判決
日期
105年8月9日
105年8月9日
105年8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2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2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285號
確定
日期
106年7月19日
106年7月19日
106年7月19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6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藥事法
(轉讓禁藥)
藥事法
(轉讓禁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04年6月4日
①104年3月1日
②104年3月3日
104年2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28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58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58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判決
日期
105年8月9日
105年10月20日
105年10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28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
確定
日期
106年7月19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4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①有期徒刑3年8月
②有期徒刑3年8月
③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年2月8日
①104年2月10日
②104年2月10日
③104年2月14日
104年6月5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58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58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225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105年度訴字第226號
判決
日期
105年10月20日
105年10月20日
105年8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595號
確定
日期
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11月9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執緝字第3387號


編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04年6月上旬某日至104年6月11日止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2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99號


確定
日期
113年9月23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2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