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3號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為聲請為正當,爰
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情節(施用毒品1次、侵入住宅竊盜1次、侵入住宅竊盜未遂1次、普通竊盜1次)、整體竊得財物的價值非高(本院卷各判決
參照)、
犯後態度(編號4否認犯罪,其餘坦承犯罪,本院卷第17、22、28頁)、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國小肄業、家庭勉強維持,第19頁),受刑人聲請檢察官向本院請求定刑時,已表示對本案定刑並無意見(本院卷第9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