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政展
上列
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李政展因強盜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663號、104年度聲字第736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月、9年2月,並先後於民國104年9月29日、104年9月30日確定,
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堪以認定。
三、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3923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李秋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