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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裕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裕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裕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以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08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