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長安
上列
受刑人因
侵占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王長安前犯侵占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郭玫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