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金上訴字第 22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品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48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90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品頤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盧品頤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由本院羈押3月。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向本院洽借執行,本院准許後,於114年12月16日開始執行,因被告羈押之原因消滅,爰裁定自114年12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