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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1號 
第  三  人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參與人         

代  表  人  賴嚮景

            
第  三  人  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  參與人       

代  表  人  賴玉霞
第  三  人  阿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信固國際股份有
即  參與人             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玉霞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萬隆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原百業達聯合資產股               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惠美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共      同
代  表  人  李江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余真德
            吳千瑜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共      同           
代  表  人  吳千瑜
            
            楊華龍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蜀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共      同           
代  表  人  吳千瑜
            
            李江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第  三  人  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清算中)
即  參與人
代  表  人  
即  清算人  葉堂宇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月華
第  三  人
即 參 與人  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月華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王惠美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江婕顗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江昱慶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代  表  人  林瑞田
上列第三人即參與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阿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萬隆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蜀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王惠美、江婕顗、江昱慶、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明定。再按公司法人及其負責人、受僱人,在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負責人、受僱人以從事刑事違法行為為其執行公司業務之內容,若因而獲取不法利得,效果直接歸屬於公司,該公司即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指之因犯罪行為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之他人。是除非該犯罪所得更另移轉予其他人,否則,於該負責人、受僱人之刑事本案訴訟中,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自應以獲取此利得之被告以外第三人即該公司為對象,開啟特別沒收程序,通知該公司參與並踐行法定程序後,對該公司依法裁判,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再按法人解散後,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除合併、分割或破產以外,仍應進行清算;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準用之,公司法第26條之1亦有明文。此外,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以董事為清算人,亦據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故公司廢止或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惟關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455條之14、第455條之20規定所為之通知,仍應向全體清算人送達,以保障清算中公司之聽審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阿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萬隆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蜀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均為法人人格尚存續之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服務資料在卷可參,依法自得為參與沒收程序之主體。其中,第三人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年吳家公司)已向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惟今尚未完成公司法之清算程序,業據被告葉堂宇於本院前審準備程序時陳明在卷(見本院金上重更二卷四第8頁),並有被告葉堂宇提出之百年吳家公司清算相關資料(見本院金上重更二卷四第111-209頁)附卷可查。故第三人百年吳家公司雖已解散,然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且由清算人即被告葉堂宇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而為其代表人。又第三人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得利財管公司)、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得利國際公司)、蜀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蜀都公司)已分別向主管機關為廢止、解散登記,然其等尚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清算人就任事件,依前開說明,自應以該等公司最後登記之全體董事為公司清算人,而英得利財管公司登記解散時之董事長為李江益、董事為吳千瑜、余真德、劉旭瀛(已殁);英得利國際公司登記解散時之董事長為吳千瑜、董事為楊華龍、劉旭瀛(已殁);蜀都公司登記解散時之董事長為吳千瑜、董事為李江益、劉旭瀛(已殁),從而,本案以英得利財管公司之董事長李江益及董事吳千瑜、余真德;英得利國際公司之董事長吳千瑜及董事楊華龍;蜀都公司之董事長吳千瑜及董事李江益為清算人而分別為該3家公司之代表人。
(二)茲因被告李江益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及本院三度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現由本院以114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1號審理中,觀諸起訴所載犯罪事實及卷內事證,如附表所示屬第三人各公司名下之金融帳戶內存款、現金、動產或不動產,不無可能係被告李江益等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不法利益,其中附表編號13於搜索當日第三人王惠美交付扣押之現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為被告賴嚮景所有之金錢,而由其交付予第三人王惠美乙節,業據被告賴嚮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甚明(見本院卷七第123頁);附表編號19由被告吳千瑜之女即第三人江婕顗交付扣押之現金235萬元,為第三人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乙節,亦為被告吳千瑜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是認(見本院卷七第124頁);附表編號17為第三人江昱慶名下帳戶存款,附表編號33至35為被告楊月華所取得對於第三人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筆土地之抵押權,準此,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李江益等人成立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時,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各款規定,本案沒收對象或範圍即可能包括前揭第三人所得(有)如附表所示之各項財產。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之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符合程序正義之要求與法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規定,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另本院已就被告李江益等人是否犯罪等事項目前審理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1及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第三人於日後之審判期日,自得依通知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到場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資料來源:臺南地檢署101年度查扣字第174號偵查卷)
編號
被告姓名
已查扣犯罪所得金額(折算新臺幣,元)
品名
單位
數量
備註
001
賴嚮景
    3,396
存款
3,396
永豐商銀、信固國際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63-365頁)
002
賴嚮景
    65,298
存款
65,298
華南銀、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5-341頁)
003
賴嚮景
   417,709
存款
417,709
華南銀、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5-341頁)
004
賴嚮景
    3,070
存款
3,070
華南銀、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5-341頁)
005
賴嚮景
    98,499
存款
98,499
合作金庫、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43-349頁)
006
賴嚮景
   8,944,554
存款
8,944,554
合作金庫、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43-349頁)
007
賴嚮景
   475,533
存款
475,533
合作金庫、信固金公司( 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圓山分行) (本院更一審卷六第307-309頁)
008
賴嚮景
   112,817
存款
112,817
國泰世華、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
009
賴嚮景
  7,500,028
存款
7,500,028
國泰世華、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
010
賴嚮景
    20,388
存款
20,388
聯邦銀、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27-329頁)
011
賴嚮景
      0
存款
0
華南銀、賴嚮景個人戶(Z0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5-341頁)
012
賴玉霞
    14,797
存款
14,797
台北富邦銀、賴玉霞個人戶(Z0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六第301-305頁)
013
賴嚮景
    200,000
現金
200,000
101年5月17日搜索日由第3人王惠美交付現款
014
楊月華
   5,874,150
存款
5,874,150
京城銀、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帳戶:000 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21-325頁)
015
楊月華
    10,098
存款
10,098
國泰世華、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帳戶:0 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
016
楊月華
   5,872,911
存款
5,872,911
台灣中小企銀、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 (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75-315頁)
017
楊月華
     4,492
存款
4,492
台灣銀行、江昱慶(Z000000000)個人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51-353頁)
018
楊月華
  12,000,000
存款
12,000,000
台灣銀行台南分行、楊月華外幣帳戶:000000000000號USD:404,005.67 (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1-333頁)
019
吳千瑜
   2,350,000
現金
2,350,000
由吳千瑜之女江婕顗交付
020
吳千瑜
   2,717,779
存款
2,717,779
合作金庫、英得利國際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赤崁分行) (本院更一審卷六第311-313頁)
021
吳千瑜
   4,750,326
存款
4,750,326
國泰世華、英得利國際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
022
吳千瑜
    546,276
存款
546,276
陽信銀、蜀都餐飲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查扣卷第89-93頁,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55-361頁)
023
李江益
    50,291
存款
50,29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收取積欠稅款118,982元)
合作金庫、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成功分行) (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29、343-349頁,卷六第437頁)
024
李江益
    832,661
存款
832,661
合作金庫、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成功分行) (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43-349頁)
025
李江益
    256,796
存款
256,796
國泰世華、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
026
李江益
    544,477
存款
544,477
國泰世華、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
027
李江益
     189
存款
189
國泰世華、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
028
李江益
    91,680
存款
91,680
郵政儲金、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71-274頁)
029
李江益
     6,009
存款
6,009
陽信銀、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55-361頁,卷六第439頁)
030
李江益
    96,600
現金
96,600
英得利財管公司台中分公司扣得之現款
031
葉堂宇
   1,868,103
存款
1,868,103
國泰世華、百年吳家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153-155頁)
032
楊月華
  25,612,200
公告現值
25,612,200
白河○○段○○○○段000地號:所有人為尚鴻不動產(00000000)
033
楊月華

公告現值
此三筆以2700萬元購入抵押權,債權本金為164,118,550元
白河○○段○○○○段201-2地號:所有人為統亞科技(00000000)
034
楊月華

公告現值
白河○○段○○○○段000-0地號:所有人為統亞科技(00000000)
035
楊月華

公告現值
白河○○段○○○○段000-0地號:所有人為統亞科技(00000000)
036
楊月華
   4,253,400
公告現值
4,253,400
白河○○段○○○○段000-0地號:所有人為尚鴻不動產(00000000)
037
賴嚮景
    280,600
公告現值
280,600
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0樓之0;百業達聯合資產公司(00000000)
038
賴嚮景
    280,600
公告現值
280,600
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0樓之0;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
039
賴嚮景
    282,400
公告現值
282,400
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0樓之0;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
040
賴嚮景
   1,044,700
公告現值
1,044,700
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樓之0;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
041
賴嚮景
    226,900
公告現值
226,900
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0樓之00;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
042
賴嚮景
    44,200
公告現值
44,200
臺南市○○里○○路○段000號地下二樓;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
043
賴嚮景
   1,327,840
公告現值
1,327,840
臺南市○○里000地號;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
044
賴嚮景
   1,754,790
公告現值
1,754,790
臺南市○○里000地號;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
045
賴嚮景

車輛
乙部
乙部
車牌0000-00,所有人:信固公司(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