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秋萍
上列
受刑人因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書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璧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