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俊鴻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珍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