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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6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654號
原      告  姜智文


被      告  黃千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78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