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654號
原 告 姜智文
被 告 黃千芸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5年度
上訴字第1146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78號判決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郭惠玲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