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度附民上字第 2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上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昇揚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暐軒
上訴人即
被      告  游啟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9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案件,已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173號刑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5年度上易字第236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