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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度上訴字第 119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四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右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三 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於民國八十二年三、四月間,以『台一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下稱『台一公司』)名義,承攬嘉義縣『梅山國民小學』(下稱『梅山國小 』)「八十一年度設置消防栓設備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明知『亞士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士公司』)新營分公司並 未實際承攬該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為順利取得上開工程設計監造費,竟與 亞士公司新營公公司負責人甲○○(另行起訴)基於犯意之聯絡,由甲○○虛偽 開立該分公司面額新臺幣(下同)四萬九千七百零七元統一發票一紙,並以該公 司名義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發函,載明「助理人員疏忽,延蓋非本公司印章 」之不實內容,變更受委託公司為亞士公司,並補訂委託契約書,使乙○○得以 順利領取該筆監造費,因認乙○○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行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云云。 二、公訴人認為被告乙○○涉有右揭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無非係以證人甲○○ 、翁玉理、丁○○證言,並有『亞士公司』所出具面額四萬九千七百零七元統一 發票乙紙,為其所憑論據。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且該項證據須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有最高法院二十 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七五○判例足資參照。 四、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矢口否認有為右揭犯行,辯稱:伊曾將房子租給結拜大 哥王惠三,王惠三開公司,伊幫其看帳目,甲○○是將該紙發票拿來給王惠三所 開公司內小姐,並不是交給伊,該筆監造費是王惠三領回來交給伊入帳的,伊完 全不知該工程的事等語。 五、經查消防法於民國八十一年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為因應該法 實施,使各級中小學校原來舊有辦公廳舍及教室符合該法所定消防標準,編列 經費陸續補助各縣市中小學校改善消防設備,並由各校自行辦理比價發包,本件 『梅山國小』即獲得教育廳補助一百三十萬元「設置消防栓設備工程費」,惟因 該校先前未曾辦理消防設備發包經驗,乃由該校校長陳俊盛透過先前曾經辦理改 善消防設備發包之嘉義縣新港國小何校長,獲知可由『亞士公司』規劃、設計、 監造,然後憑有關設計圖及預算書辦理比價發包手續,因此『梅山國小』乃於八 十二年一月三日與『亞士公司』簽立「委託契約書」,正式委託該公司替『梅山 國小』「規劃」、「設計」改善該校消防設備及「監造」有關事宜,簽立「委託 契約書」之前,係由王惠三至『梅山國小』與校長陳俊盛接洽,繪妥消防設計圖 後,亦由王惠三送交『梅山國小』,以上事實業據證人即已退休『梅山國小』總 務主任戊○○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屬實(詳本院卷附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訊問 筆錄),復經本院向嘉義縣政府調取『梅山國小』辦理消防栓工程發包及驗收原 始資料卷核閱屬實,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八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八一)教四字第 ○一二五三六號、嘉義縣政府八十一年十月廿九日八一府教國字第一○五○二六 號函影本及『梅山國小』與『亞士公司』間所簽委託契約書影本各乙份附於前開 嘉義縣政府所檢送『梅山國小』辦理消防栓工程發包及驗收原始資料卷足憑。其 次參以證人即嘉義縣政府教育局國教課承辦課員丙○○於偵查中即證稱:『梅山 國小』開始辦理「設置消防栓設備工程」之初,即依規定程序辦理比價,簽約後 復檢送工程合約書、切結書報請嘉義縣政府核備,完工驗收後亦依規定檢具有關 單據,向嘉義縣政府辦理申請撥款手續等語(詳八十七年偵字第七五七號卷第二 百廿一頁正面)。由前開本院向嘉義縣政府所調取『梅山國小』辦理消防栓工程 發包及驗收原始資料卷內所附「委託契約書」記載,顯示『梅山國小』於八十二 年一月三日即與『亞士公司』簽約,並未與『台一公司』簽訂「委託契約書」, 極臻明確。 六、次查『亞士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為拓展南部地區業務,乃於八十一、二年 間成立新營分公司,指派甲○○負責開發嘉南地區業務,惟因甲○○非當地人, 人際關係不足,兼以先前僅在工廠上班,除負責販售消防器材外,不諳消防規劃 、設計業務,乃透過登門購買消防器材之被告乙○○介紹,認識當地商人王惠三 ,幫忙推薦生意,並經邱德論建築師介紹,交由丁○○代為繪製消防設計圖,且 因甲○○對於新營分公司帳務處理不清,未獲『亞士公司』信任,所接案件均由 『亞士公司』總公司交由王惠三直接處理,王惠三對外亦以「亞士公司臺南縣代 表」自居,該部分事實亦據被告乙○○供述甚詳(詳原審卷第十六頁正面),並 經證人戊○○、甲○○先後依序於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中及證人周文軒於另案偵 查中到庭結證屬實(詳原審卷第八十七頁背面、本院卷附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訊問筆錄、八十七年偵字第七五七號卷第二百廿頁背面),復有戊○○於原審法 院所提出經王惠三親筆加註「亞士公司臺南縣代表」字樣之名片乙張在卷足按( 詳原審卷第八十頁)。又丁○○與王惠三接洽時,同意互相配合,雙方約定臺南 縣內國民中小學消防設備,如劃歸丁○○經營之『台一公司』出面承攬施工,則 丁○○允諾願意免費替王惠三所承接嘉義縣內國民中小學消防設備繪製消防設計 圖,經王惠三透過被告乙○○,委請丁○○代為繪製『梅山國小』消防設計圖 ,惟因丁○○亦轉請某殷姓女士繪製導致遲延,而無法準時交付,經被告乙○○ 透過丁○○之鄰居姜明慧先後二次催促,均因丁○○過於忙碌,致無結果,此乃 丁○○所不否認,並經證人姜明慧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在卷(詳本院卷附八十 九年十月十六日及同年十月三十日訊問筆錄)。『亞士公司』不得已乃由總公司 設計人員根據王惠三先前至『梅山國小』丈量校舍所獲數據,直接繪製消防設計 圖,並編製預算書後,由王惠三送交『梅山國小』總務主任戊○○,憑以辦理發 包手續,嗣由『家光水電工業處』得標承攬,並派侯嘉文至『梅山國小』施工, 施工中即由王惠三與『亞士公司』所派某男子至工地現場監工,已據證人侯嘉文 、黃龔綿、戊○○於另案偵查中證述在卷(詳八十七年偵字第七五七號卷第二百 頁正面、第二百三十五頁正面),並經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詳(詳本 院卷附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訊問筆錄)。由前開證據顯示,『梅山國小』消防設 備係由『亞士公司』受任規劃、設計及監造,其間『亞士公司』雖曾就近轉請丁 ○○代為繪製消防設計圖,惟因丁○○遲延無法交付,乃由『亞士公司』人員根 據王惠三先前至『梅山國小』丈量校舍所獲數據,直接繪妥交予王惠三送至『梅 山國小』,極臻明確。 七、復按本件『梅山國小』消防設備設計圖乃被告乙○○委請丁○○繪製,並非丁○ ○直接受『梅山國小』委任,擔任該校消防設備規劃、設計及監造,此觀丁○○ 於偵查中即供稱:「(你有無到學校與總務主任戊○○簽訂契約?)沒有」「( 你當時為何要繪製『梅山國小』消防栓設備工程圖?)當時『高頂公司』(即王 惠三所經營文具行)叫我製圖要去承攪學校消防設備˙˙˙」等語(詳八十七年 偵字第七五七號卷第二百十八頁背面、第二百五十八頁背面)。嗣於原審法院復 供稱:「(被告是開設文具行,為何會承包消防工程?)當時我有問他,他說他 跟教育單位很熟,可以拿些工程來做,據我所知她會去找一些消防設備公司來承 包,他擔任介紹角色」「˙˙˙當時就是因為要找我『幫』她設計消防工程,我 幫她設計的件數包括本案梅山國小部分已超過二十件以上˙˙˙而這些設計案延 續約有半年˙˙˙這幾件設計案最先都是被告和我連絡,只是後續拿取資料等事 宜,會是我自己去學校拿或者被告僱用之小姐交給我˙˙˙」「(梅山國小設計 費若干?)當時我沒有跟被告具體提到多少錢」等語(詳原審卷第一百六十二頁 ),即甚明暸。又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何校長建議我們校長,『亞 士公司』作得不錯,當時有一位王先生與我們校長接洽」「(丁○○說圖是他畫 的?)我不認識他,他沒去過學校,王惠三去過學校」等語(詳本院卷附八十九 年十月三十日及同年十二月十八日訊問筆錄)。另查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編列「設 置消防栓經費」予『梅山國小』,乃針對該校原有校舍教室所補助,並非新建校 舍教室,因此如有該校舊有建築面積及高度之數據資料,即可參酌新公布實施之 消防法所定標準,憑以規劃、設計。本件規劃、設計前係由王惠三前往『梅山國 小』實地丈量,甚至由王惠三向『梅山國小』借用布尺,並請該校總務主任戊○ ○協助拉布尺丈量,其後復包括預算書及消防法規簡報之說明,且『梅山國小』 消防設備設計圖係『亞士公司』所繪,由王惠三派人送至『梅山國小』等情,亦 據證人戊○○亦於本院結證在卷(詳本院卷附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及同年十月 三十日訊問筆錄)。由前開證據顯示,『梅山國小』消防設備設計圖乃由『亞士 公司』透過王惠三及被告乙○○輾轉委請丁○○繪製,並非丁○○直接受『梅山 國小』委任,擔任該校消防設備規劃、設計及監造,至為明灼。證人丁○○主張 『梅山國小』消防設備設計圖乃伊所繪製,乃認為伊與『梅山國小』間具有消防 設備規劃、設計及監造委任契約關係,復認為該校設計及監造費新台幣(下同) 四九、七○七元應由伊領取乙節,顯與前開調查證據嚴重牴觸,其無可採,要毋 待言。 八、案外人丁○○既曾輾轉受託替『亞士公司』繪製嘉義縣多所國民中小學校消防設 備設計圖,諸如前述,且被告乙○○供稱:「(圖畫完沒交給妳?)沒有,圖是 臺北公司畫的,他很忙叫我們刻一個章,圖好幾十件,老闆催我,我就催他,我 和訴老闆說找不到人,合約元月三日訂約,四月底完工,王惠三送(竣工圖)到 學校,小姐從電腦拉出來弄錯,王惠三在學校發現,竣工圖怎麼是『台一公司』 ,他叫小姐正式發函(更正)」等語(詳本院卷附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訊問筆錄 )。證人戊○○亦於本院證稱:「封面是『台一公司』,他們有備文給學校,我 們也有公文更正處理」等語(詳同上筆錄),並有『亞士公司』八十二年四月廿 七日發文敘明該公司先前所繪『梅山國小』消防設備設計圖因協助人員疏忽延蓋 非該公司印章之更正函影本乙紙附於前開嘉義縣政府所檢送『梅山國小』辦理消 防栓工程發包及驗收原始資料卷足憑。本院為求慎重計,特別向嘉義縣政府及『 梅山國小』調取該校「消防設備設計圖」及「預算書」,證實「預算書」以電腦 列印封面部分原印有『台一公司』字樣及『台一公司』章、丁○○印章,均經刪 除,並改蓋『亞士公司』章及負責人張健安私章,至於前開消防設計圖面確亦蓋 有『台一公司』章及丁○○印章,經本院審理中當庭提示『梅山國小』消防設計 圖供丁○○辨認結果,丁○○明確證稱:『梅山國小』消防設備設計圖面所蓋, 均非『台一公司』章及伊私章等語(詳本院卷附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訊問筆錄) 。以此衡之,被告乙○○辯稱:當初王惠三於完工請款前,發現『亞士公司』協 辦小姐送件時錯誤列印預算書封面及誤蓋『台一公司』章、丁○○印章乙節,殆 與事實相符,應可憑信。 九、末按甲○○僅係『亞士公司』新設新營分公司業務人員,因非當地人,人際關係 不足,兼以不諳消防規劃、設計業務,且對於新營分公司帳務處理不清,未獲『 亞士公司』信任,所接案件均由總公司交由王惠三直接處理,已如前述。故有關 業務接洽、監工及請款事由,恒由王惠三負責;甚至由『亞士公司』負責人張健 安交付公司章及其印章予王惠三保管,甲○○並無『亞士公司』章及負責人張健 安章。又本件『亞士公司』向『梅山國小』請款時所用統一發票,係由『亞士公 司』臺北總公司交代甲○○指示會計人員出具,僅蓋用「統一發發票專用章戳」 ,已據被告乙○○供陳在卷,亦經證人甲○○證述無誤(詳本院卷附八十九年十 二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又政府公務機關營繕等工程請款手續較為慎重,除由承 包商依例出具統一發票,並蓋用「統一發發票專用章戳」外,另須加蓋公司章及 負責人章,已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甚詳(詳同上訊問筆錄),並有『 梅山國小』統一發票影本乙紙前開嘉義縣政府所檢送『梅山國小』辦理消防栓工 程發包及驗收原始資料卷足稽。依此而論,『亞士公司』新營分公司所承攬規劃 、設計及監造業務,既由王惠三直接處理,甲○○僅消極配合辦理,對於消防設 備設計圖繪製、交付及監造事宜,自然難以深入掌握,應屬可以理解,顯難以證 人甲○○偵查中所為證述內容資為不利於被告乙○○之論據。又王惠三已於八十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死亡,有戶政電腦查詢資料乙份足稽,有關王惠三部分已無從 傳訊查證;另甲○○於另案偵查中已陳明離開『亞士公司』後,即未與張健安聯 絡,現無法聯絡張健安,惟本院認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張健安部分亦無傳訊查 證之必要,併此敘明。 十、綜上所述,本件『梅山國小』消防栓設備工程既然由『亞士公司』接受委任負責 規劃、設計及監造,縱令『亞士公司』基於便捷考量,曾經輾轉透過王惠三及被 告乙○○委請經營『台一公司』之丁○○,就近代為繪製嘉義縣多所國民中小學 校消防設備設計圖,惟『台一公司』與『梅山國小』之間並不因此具有規劃、設 計及監造委任關係,至於丁○○主張未獲得任何繪圖報酬,斯乃『台一公司』對 於『亞士公司』是否另有繪圖報酬請求權,此屬別一問題,如有爭執應另循民事 訴訟途徑解決。何況『亞士公司』於丁○○遲延交付『梅山國小』防設備設計圖 後,已另請總公司設計人員另繪,嗣復由『亞士公司』所指派王惠三實際監工, 雖然先前交件時因協辦人員錯誤列印預算書封面及誤蓋『台一公司』章、丁○○ 印章,惟於竣工後請款前發現,已發函向『梅山國小』更正錯誤,業如前述。依 此而論,『亞士公司』依契約向『梅山國小』請領規劃、設計及監造費用四九、 七○七元,於法本無不合。 十一、原審疏未詳察,僅憑證人甲○○、丁○○證言,且未深入勾稽種種有利於被告 乙○○之證據,即對該被告論罪科刑,自有未洽。被告乙○○上訴意旨,執以指 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另為被告乙○○無罪,以昭平 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 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忠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李 文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法院書記官 趙 玲 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附表: ┌────┬────────────────────────┐ │ 時 間 │ 經 過 │ ├────┼────────────────────────┤ │81.09.19│教育廳通知核准補助消防工程經費 │ │81.10.29│嘉義縣政府通知梅山國小辦理設計發包 │ │82.01.03│梅山國小與亞士公司簽訂『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 │ │82.01.09│梅山國小函報嘉義縣政府辦理比價 │ │82.01.15│辦理比價 │ │82.01.20│梅山國小與承包商簽立工程合約書 │ │82.01.25│承包商正式開工 │ │82.01.26│梅山國小檢送合約書副本呈請嘉義縣政府核備 │ │82.03.02│梅山國小補正後報請嘉義縣政府審核 │ │82.03.17│嘉義縣政府准予備查 │ │82.04.24│梅山國小向嘉義縣政府呈報竣工 │ │82.04.27│亞士公司函請更正工程設計圖上所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82.05.05│辦理驗收 │ │82.05.20│核撥工程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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