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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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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度抗字第 2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搜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43號 抗 告 人 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受搜索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受搜索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實施緊急搜索 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裁定(96 年 度急搜字第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之緊急搜索,其發動時機以在偵 查中有急迫情況為限。而所謂情況急迫,指時間上無法及時 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者而言。本件於民國96年7月23日15時30 分許實施緊急搜索前,於同日上午11時45分許,向原審聲請 搜索票,經原審以「本件僅秘密證人之檢舉,無其他資料可 供佐證,其所述之可信性?且秘密證人之素行?與甲○○之 關係如何?尚難認已達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之程度。」予以 駁回。本分局雖得依裁定意旨,補正前揭駁回理由所指之「 檢舉人之可信性、素行及甲○○之關係」等事項,再重新聲 請搜索票。然檢舉人於同日13時30分許指稱:「彬仔」現將 槍枝藏放在台南縣永康市○○○街○○號D棟14樓-1,並於23 日下午要與朋友攜槍外出處理事情。依檢舉人所指「彬仔」 (甲○○)有隨時攜槍外出之可能,此時檢舉人至分局製作 筆錄,查明其與甲○○之關係、檢舉目的等,補正前揭駁回 聲請搜索票之理由所指事項,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時間上 顯然已來不及。在此情事變更,且情況急迫,甲○○隨時有 可能將槍彈攜往他處藏放之情況下,本分局為爭取時效,防 止危害發生,故而前往甲○○上開住處大樓外埋伏守候,俟 甲○○外出時,伺機盤查,期能發現不法。只因守候多時, 仍不見甲○○外出。又因現場大樓數棟,恐甲○○由其他出 口密行,報由檢察官指揮,實施緊急搜索。故本件實施緊 急搜索之時機,符合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 有隱匿之虞之要件。 ㈡一般而論,檢舉人檢舉犯罪大都皆出於維護社會治安之目的 ,或有少部分希冀獲取檢舉獎金(如毒品案件),有極少部 分是挾怨報復或有其他難以探知之意圖,然所謂「事出必有 因」,檢舉他人持有槍、彈,實難憑空捏造。本件檢舉人先 檢舉稱「彬仔」持有槍枝,後又指稱:「彬仔」現將槍枝 藏放在臺南縣永康市○○○街○○號D棟14樓-1,並於23日下 午要與朋友攜槍外出處理事情。其檢舉內容具體,有相當理 由可認為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囿於槍枝案件未查 獲槍枝即不成罪之限制,且槍枝為違禁物,如無檢舉人提出 檢舉,實難偵知持有槍枝之人。故槍枝案件檢舉人之檢舉內 容,相對於其他案件,要提出其他佐證資料甚難。檢舉人聽 聞某人持有槍枝,或檢舉人之友人曾看見某人持有槍枝,只 需檢舉人指出可得證明之方法,其檢舉內應可採信。不能要 求檢舉人提出某人持有槍枝之照片,或某人所持有之槍枝具 殺傷力之資料供佐證,此乃當然。因此,如何得知是否存有 搜索標的(在本案為槍枝),縱在法官審核時,往往具有預 測性、不確定性,因此判斷搜索標的存在與否之標準,並不 以「有事實足認其存在者」為限,應該還包括「依照邏輯演 繹或刑事偵查經驗歸納,可得推測其存有者」。警察第一次 與檢舉人接觸製作檢舉筆錄,依其刑事偵查經驗,對於檢舉 人所檢舉之事認為存在,遂經檢察官許可聲請搜索票,然因 警察製作檢舉筆錄時,漏未詢問檢舉人檢舉之目的?與被檢 舉人之關係?有何證據可證明被檢舉人持有槍枝?因此經法 院駁回。然當日13時30分許,檢舉人再度提出檢舉時,其檢 舉內容具體,可判斷搜索標的存在,且有隱匿之虞。 ㈢搜索採令狀主義乃為原則,無令狀搜索為例外。不論令狀搜 索或無令狀搜索,均有其要件。本分局陳報本件緊急搜索資 料時,檢察官指示檢送本分局搜索票聲請書,並為隱瞞曾經 聲請搜索票,經裁定駁回之事實,非有架空搜索令狀主義之 意,併此陳明。 二、原裁定略以: ㈠本件既非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亦非追 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單憑A1一人之指認,亦難認有明顯 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之情事,聲請人實施本件緊急搜索 ,所謂「情況急迫」,即與前開法律規定未合。 ㈡再查,實施搜索時,所謂有「相當理由」之要件,參照修正 理由之說明,係指「一般合理之人依其正常判斷,可認為有 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本件依前開聲請意旨 所載,聲請人於96年7月23日11時45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檢 察署檢察官之許可,向本院聲請搜索票。同日12時20分許, 經本院裁定駁回。本院裁定駁回之理由為「本件僅祕密證人 之檢舉,無其他資料可供佐證,其所述之可信性?且秘密證 人之素行?與甲○○之關係如何?尚難認已達核發搜索票執 行搜索之程度,應予駁回」,詳如卷附搜索票聲請書所載。 顯然聲請人第一次提出搜索聲請時,所提出之證據─單一證 人之檢舉,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未達「可認為有犯罪證 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而認為理由並不相當。聲請 人雖經本院駁回,惟仍非不可補正前開駁回理由所指之「檢 舉人之可信性、素行及與甲○○之關係」等項,再重新聲請 搜索。 ㈢聲請人不思及此,反於三個小時即同日15時30分執行之緊急 搜索,而聲請人所憑據者,仍為同一檢舉人之檢舉,惟該檢 舉人之可信性、素行及與甲○○之關係仍然存疑。如果不依 法院指示事項進行補正,反而僅憑已經法院駁回之事實,即 可進行緊急搜索,則搜索改採令狀主義豈非虛設,何須聲請 法院審查!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進行本件緊急搜索,於法定要件本有未備 ,且並未依本院駁回裁定指示事項進行補正,即仍憑相同單 一檢舉人之檢舉,即貿然進行急緊索,實有置一般國民處於 受相同侵犯之危險,於人權侵犯可謂重大,更有架空搜索改 採令狀主義之虞,依法難予准許,應予撤銷。 三、 ㈠按搜索應依搜索票行之,目的在保護人民免受非法的搜索扣 押,在搜索前先由中立、超然的法院判斷有無搜索之實質理 由,篩減無必要的搜索。但在情況急迫時,若仍要求警察在 搜索前取得搜索票,乃不切實際且不合理之事,會妨礙犯罪 偵查並阻擾有效打擊犯罪。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 第131條逕行搜索,即本此意旨制定。惟上開逕行搜索僅免 除搜索票之形式要件,不代表偵查機關得不具備實質要件, 即可逕自對人民任意搜索。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 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 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 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 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 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 情形急迫者。」,第2項則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 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 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 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第三項並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 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 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第 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 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又本條之立法 理由係以,為因應情況急迫,於檢察官未及聲請搜索票以蒐 集並保全證據之情形,為免對檢察官打擊犯罪之效率造成重 大阻礙,而許檢察官立即親自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為無令狀之緊急搜索。爰於第二項明定檢察官 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為迅速搜索之必要時,得為無 搜索票之緊急搜索。另因無搜索票之緊急搜索,因事先未經 法院審核,為避免發生濫用緊急搜索權之情事,有於搜索後 報請法院審核之必要,爰規定第三項於實施或執行後三日內 ,陳報法院審核。法院若認其搜索不應准許者,得撤銷該搜 索行為,其撤銷亦應於受陳報後五日內為之,以免緊急搜索 之效力久懸不決,用以維護法律程序之安定,合先敘明。 ㈢本件聲請人係主張「綽號彬仔(即甲○○)之男子非法持有 90制式手槍點22制式手槍各1支及子彈數發」之對物之搜索 ,而非對人的搜索,非屬同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範疇;則 關於本件於檢察官實施或執行緊急搜索後三日內,陳報法院 審核時,則應依同條第2項之要件,於判斷是否有證據湮滅 隱匿的急迫情形,本院認,即除就情況急迫之程度,即是否 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危險審查外 ,尚須依一般合理之人之正常判斷,認為有犯罪證據存在之 相當可能性之情形併為審查,並對於是否急迫、犯罪證據是 否存在及有無搜索必要作審慎之判斷,證據是否得輕易被湮 滅或隱匿等因素,同時,並應斟酌偵查人員合理相信現場之 證據將被湮滅隱匿之理由;及偵查人員一面把守現場,一面 聲請搜索票,可能面臨之危險,並考量聲請搜索票所需花費 之時間等因素,以同時維護國家(公眾)利益及受搜索人之 權益,自不待言。 四、 ㈠抗告意旨雖謂:「依檢舉人所指「彬仔」(甲○○)有隨時 攜槍外出之可能,此時檢舉人至分局製作筆錄,查明其與甲 ○○之關係、檢舉目的等,補正前揭駁回聲請搜索票之理由 所指事項,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時間上顯然已來不及。在 此情事變更,且情況急迫,甲○○隨時有可能將槍彈攜往他 處藏放之情況下,本分局為爭取時效,防止危害發生,故而 前往甲○○上開住處大樓外埋伏守候,俟甲○○外出時,伺 機盤查,期能發現不法。只因守候多時,仍不見甲○○外出 。又因現場大樓數棟,恐甲○○由其他出口密行,乃報由檢 察官指揮,實施緊急搜索。故本件實施緊急搜索之時機,符 合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隱匿之虞之 要件。」云云,惟查,抗告人所稱「彬仔」(甲○○)有隨 時攜槍外出之可能一節,亦係由同一檢舉人於同日13時30分 到警局製作筆錄時所陳述,有筆錄附卷可參,從而於檢舉人 至分局製作筆錄之際,抗告人即可就法院要求查明其與雷查 明其與甲○○之關係、檢舉目的等,補正前揭駁回聲請搜索 票之理由所指事項,乃抗告人捨此不為,而逕自前往守候, 進而實施緊急搜索,逕謂時間緊迫云云,顯無足採。 ㈡再者,抗告人陳稱「彬仔」(甲○○)有隨時攜槍外出之可 能,此時補正前揭駁回聲請搜索票之理由所指事項,再向法 院聲請搜索票,時間上顯然已來不及,且因守候多時,未見 受搜索人外出,且該處大樓有數棟,恐其由其他出口密行, 遂認為有緊急情事,然此純屬偵查技巧之問題,抗告人大可 一方面跟監,另一方面聲請核發搜索票,若准許以此為由認 為情況急迫而逕行搜索,則無異架空搜索所採之令狀主義。 此外,若大樓設有多處出口,在無法確定嫌犯係由何出口進 出之情形下,即得逕以情況急迫為由,進行逕行搜索,則人 民居家安寧或隱私期待如何保障?且就「屋內之物證如何因 未逕行搜索而有證據滅失之虞」之情形,或何以未能在依法 逮捕後,由警員待在現場看守,再據以聲請搜索票以合法搜 索等情形,抗告人均未加以陳報釋明,亦無從認定當時有何 情況急迫之情事。 ㈢末查,如前述實施緊急搜索時,亦須符合「相當理由」之要 件,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係指「一般合理之人依其正常判 斷,可認為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本件抗 告人實施緊急搜索僅秘密證人之檢舉,並無其他資料可供佐 證,其所述之可信性已有疑義,且秘密證人之素行如何?與 甲○○之關係為何?抗告人均未說明,因此尚難認已達相當 理由之要件。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裁定認抗告人以逕行搜索之名進入甲○○ 住處搜索,其逕行搜索於法不合,應予撤銷,依法並無不合 ,抗告人提起抗告,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其抗告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羅心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蔡振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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