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43號
抗 告 人 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受
搜索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受搜索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實施
緊急搜索
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裁定(96 年
度急搜字第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
㈠
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之緊急搜索,其發動時機以在
偵
查中有急迫情況為限。而所謂情況急迫,指時間上無法及時
向法院
聲請搜索票者而言。本件於民國96年7月23日15時30
分許實施緊急搜索前,於同日上午11時45分許,向原審聲請
搜索票,經原審以「本件僅秘密
證人之檢舉,無其他資料可
供
佐證,其所述之可信性?且秘密證人之素行?與甲○○之
關係如何?尚難認已達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之程度。」
予以
駁回。本分局雖得依裁定意旨,補正前揭駁回理由所指之「
檢舉人之可信性、素行及甲○○之關係」等事項,再重新聲
請搜索票。然檢舉人於同日13時30分許指稱:「彬仔」現將
槍枝藏放在台南縣永康市○○○街○○號D棟14樓-1,並於23
日下午要與朋友攜槍外出處理事情。依檢舉人所指「彬仔」
(甲○○)有隨時攜槍外出之可能,此時檢舉人至分局製作
筆錄,查明其與甲○○之關係、檢舉目的等,補正前揭駁回
聲請搜索票之理由所指事項,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時間上
顯然已來不及。在此情事變更,且情況急迫,甲○○隨時有
可能將槍彈攜往他處藏放之情況下,本分局為爭取時效,防
止危害發生,故而前往甲○○上開住處大樓外埋伏守候,俟
甲○○外出時,伺機盤查,期能發現不法。只因守候多時,
仍不見甲○○外出。又因現場大樓數棟,恐甲○○由其他出
口密行,
乃報由檢察官指揮,實施緊急搜索。故本件實施緊
急搜索之時機,符合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
證據
有隱匿
之虞之要件。
㈡一般而論,檢舉人檢舉犯罪大都皆出於維護社會治安之目的
,或有少部分希冀獲取檢舉獎金(如毒品案件),有極少部
分是挾怨報復或有其他難以探知之
意圖,然所謂「事出必有
因」,檢舉他人
持有槍、彈,實難憑空捏造。本件檢舉人先
檢舉稱「彬仔」持有槍枝,
嗣後又指稱:「彬仔」現將槍枝
藏放在臺南縣永康市○○○街○○號D棟14樓-1,並於23日下
午要與朋友攜槍外出處理事情。其檢舉內容具體,有相當理
由可認為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囿於槍枝案件未查
獲槍枝即不成罪之限制,且槍枝為
違禁物,如無檢舉人提出
檢舉,實難偵知持有槍枝之人。故槍枝案件檢舉人之檢舉內
容,相對於其他案件,要提出其他佐證資料甚難。檢舉人聽
聞某人持有槍枝,或檢舉人之友人曾看見某人持有槍枝,只
需檢舉人指出可得證明之方法,其檢舉內應可採信。不能要
求檢舉人提出某人持有槍枝之照片,或某人所持有之槍枝具
殺傷力之資料供佐證,此乃當然。因此,如何得知是否存有
搜索標的(在本案為槍枝),縱在法官審核時,往往具有預
測性、不確定性,因此判斷搜索標的存在
與否之標準,並不
以「有事實足認其存在者」為限,應該還包括「依照邏輯演
繹或刑事偵查經驗歸納,可得推測其存有者」。警察第一次
與檢舉人接觸製作檢舉筆錄,依其刑事偵查經驗,對於檢舉
人所檢舉之事認為存在,遂經檢察官許可聲請搜索票,然因
警察製作檢舉筆錄時,漏未詢問檢舉人檢舉之目的?與被檢
舉人之關係?有何證據
可證明被檢舉人持有槍枝?因此經法
院駁回。然當日13時30分許,檢舉人再度提出檢舉時,其檢
舉內容具體,可判斷搜索標的存在,且有隱匿之虞。
㈢搜索採
令狀主義乃為原則,無令狀搜索為例外。不論令狀搜
索或無令狀搜索,均有其要件。本分局陳報本件緊急搜索資
料時,檢察官指示檢送本分局搜索票聲請書,並為隱瞞曾經
聲請搜索票,經
裁定駁回之事實,非有架空搜索令狀主義之
意,併此陳明。
二、原裁定略以:
㈠本件既非
逮捕被告、
犯罪嫌疑人或執行
拘提、
羈押,亦非追
躡
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單憑A1一人之
指認,亦難認有明顯
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之情事,
聲請人實施本件緊急搜索
,所謂「情況急迫」,即與前開
法律規定未合。
㈡再查,實施搜索時,所謂有「相當理由」之要件,
參照修正
理由之說明,係指「一般合理之人依其正常判斷,可認為有
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本件依前開聲請意旨
所載,聲請人於96年7月23日11時45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檢
察署檢察官之許可,向本院聲請搜索票。同日12時20分許,
經本院裁定駁回。本院裁定駁回之理由為「本件僅祕密證人
之檢舉,無其他資料可供佐證,其所述之可信性?且秘密證
人之素行?與甲○○之關係如何?尚難認已達核發搜索票執
行搜索之程度,應予駁回」,詳如卷附搜索票聲請書所載。
顯然聲請人第一次提出搜索聲請時,所提出之證據─單一證
人之檢舉,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未達「可認為有犯罪證
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而認為理由並不相當。聲請
人雖經本院駁回,惟仍非不可補正前開駁回理由所指之「檢
舉人之可信性、素行及與甲○○之關係」等項,再重新聲請
搜索。
㈢聲請人不思及此,反於三個小時即同日15時30分執行之緊急
搜索,而聲請人所憑據者,仍為同一檢舉人之檢舉,惟該檢
舉人之可信性、素行及與甲○○之關係仍然存疑。如果不依
法院指示事項進行補正,反而僅憑已經法院駁回之事實,即
可進行緊急搜索,則搜索改採令狀主義豈非虛設,何須聲請
法院審查!
㈣
綜上所述,聲請人進行本件緊急搜索,於法定要件本有未備
,且並未依本院駁回裁定指示事項進行補正,即仍憑相同單
一檢舉人之檢舉,即貿然進行急緊索,實有置一般國民處於
受相同侵犯之危險,於
人權侵犯可謂重大,更有架空搜索改
採令狀主義之虞,依法難予准許,應予撤銷。
三、
㈠按搜索應依搜索票行之,目的在保護人民免受非法的搜索
扣
押,在搜索前先由中立、超然的法院判斷有無搜索之實質理
由,篩減無必要的搜索。但在情況急迫時,若仍要求警察在
搜索前取得搜索票,乃不切實際且不合理之事,會妨礙犯罪
偵查並阻擾有效打擊犯罪。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附帶搜索、
第131條
逕行搜索,即本此意旨制定。惟上開逕行搜索僅免
除搜索票之形式要件,不代表
偵查機關得不具備實質要件,
即可逕自對人民任意搜索。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
察官、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
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
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
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
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
情形急迫者。」,第2項則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
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
偽
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
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第三項並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
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
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第
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
法院得
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又本條之立法
理由係以,為因應情況急迫,於檢察官未及聲請搜索票以蒐
集並保全證據之情形,為免對檢察官打擊犯罪之效率造成重
大阻礙,而許檢察官立即親自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為無令狀之緊急搜索。爰於第二項明定檢察官
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為迅速搜索之必要時,得為無
搜索票之緊急搜索。另因無搜索票之緊急搜索,因事先未經
法院審核,為避免發生濫用緊急搜索權之情事,有於搜索後
報請法院審核之必要,爰規定第三項於實施或執行後三日內
,陳報法院審核。法院若認其搜索不應准許者,得撤銷該搜
索行為,其撤銷亦應於受陳報後五日內為之,以免緊急搜索
之效力久懸不決,用以維護法律程序之安定,合先敘明。
㈢本件聲請人係主張「綽號彬仔(即甲○○)之男子非法持有
90制式手槍點22制式手槍各1支及子彈數發」之對物之搜索
,
而非對人的搜索,非屬同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範疇;則
關於本件於檢察官實施或執行緊急搜索後三日內,陳報法院
審核時,則應依同條第2項之要件,於判斷是否有證據湮滅
隱匿的急迫情形,本院認,即除就情況急迫之程度,即是否
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危險審查外
,尚須依一般合理之人之正常判斷,認為有犯罪證據存在之
相當可能性之情形併為審查,並對於是否急迫、犯罪證據是
否存在及有無搜索必要作審慎之判斷,證據是否得輕易被湮
滅或隱匿等因素,同時,並應斟酌偵查人員合理相信現場之
證據將被湮滅隱匿之理由;及偵查人員一面把守現場,一面
聲請搜索票,可能面臨之危險,並考量聲請搜索票所需花費
之時間等因素,以同時維護國家(
公眾)利益及受搜索人之
權益,
自不待言。
四、
㈠抗告意旨雖謂:「依檢舉人所指「彬仔」(甲○○)有隨時
攜槍外出之可能,此時檢舉人至分局製作筆錄,查明其與甲
○○之關係、檢舉目的等,補正前揭駁回聲請搜索票之理由
所指事項,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時間上顯然已來不及。在
此情事變更,且情況急迫,甲○○隨時有可能將槍彈攜往他
處藏放之情況下,本分局為爭取時效,防止危害發生,故而
前往甲○○上開住處大樓外埋伏守候,俟甲○○外出時,伺
機盤查,期能發現不法。只因守候多時,仍不見甲○○外出
。又因現場大樓數棟,恐甲○○由其他出口密行,乃報由檢
察官指揮,實施緊急搜索。故本件實施緊急搜索之時機,符
合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隱匿之虞之
要件。」云云,惟查,抗告人
所稱「彬仔」(甲○○)有隨
時攜槍外出之可能
一節,亦係由同一檢舉人於同日13時30分
到警局製作筆錄時所陳述,有筆錄附卷
可參,從而於檢舉人
至分局製作筆錄之際,抗告人即可就法院要求查明其與雷查
明其與甲○○之關係、檢舉目的等,補正前揭駁回聲請搜索
票之理由所指事項,乃抗告人捨此不為,而逕自前往守候,
進而實施緊急搜索,逕謂時間緊迫云云,顯無足採。
㈡再者,抗告人陳稱「彬仔」(甲○○)有隨時攜槍外出之可
能,此時補正前揭駁回聲請搜索票之理由所指事項,再向法
院聲請搜索票,時間上顯然已來不及,且因守候多時,未見
受搜索人外出,且該處大樓有數棟,恐其由其他出口密行,
遂認為有緊急情事,然此純屬偵查技巧之問題,抗告人大可
一方面跟監,另一方面聲請核發搜索票,若准許以此為由認
為情況急迫而逕行搜索,則無異架空搜索所採之令狀主義。
此外,若大樓設有多處出口,在無法確定嫌犯係由何出口進
出之情形下,即得逕以情況急迫為由,進行逕行搜索,則人
民居家安寧或隱私期待如何保障?且就「屋內之
物證如何因
未逕行搜索而有證據滅失之虞」之情形,或何以未能在依法
逮捕後,由警員待在現場看守,再據以聲請搜索票以合法搜
索
等情形,抗告人均未加以陳報釋明,亦無從認定當時有何
情況急迫之情事。
㈢末查,如前述實施緊急搜索時,亦須符合「相當理由」之要
件,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係指「一般合理之人依其正常判
斷,可認為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本件抗
告人實施緊急搜索僅秘密證人之檢舉,並無其他資料可供佐
證,其所述之可信性已有疑義,且秘密證人之素行如何?與
甲○○之關係為何?抗告人均未說明,因此尚難認已達相當
理由之要件。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裁定認抗告人以逕行搜索之名進入甲○○
住處搜索,其逕行搜索
於法不合,應予撤銷,依法並無不合
,抗告人提起抗告,其
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其抗告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羅心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
再抗告。
書記官 蔡振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