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
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詐欺等案件,聲請定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定執行刑
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4罪,前經本院以
98年度上易字第2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應執行
之刑因已逾6個月有期徒刑,原判決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
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
諭知,爰無不
合。惟因司法院於98年6月19日公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
解釋,認為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與憲
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
釋意旨,
數罪併罰之案件,數
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
而定應
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
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
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
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
按犯
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下同)1千元、2
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參照。司法院於98年6月19日所公佈之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明白
宣示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
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
者,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易科罰金。本件經本院
審核各有關案卷後,並
參酌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
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日期│詐騙方式 │被害金額、匯入帳戶│宣告刑 │
│ │ │ │ │及流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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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陳玉芝│95年10月│被害人接獲自稱│⒈於96年10月4日將 │甲○○共同犯│
│ │ │2日 │書記官之來電,│ 被害人帳戶內26萬│詐欺取財罪,│
│ │ │ │指被害人涉詐欺│ 8500元轉帳至吳秋│
累犯,處有期│
│ │ │ │案,要求被害人│ 蘭虎尾圓環郵局「│徒刑拾壹月,│
│ │ │ │提供使用之帳戶│ 0000000000000000│減為有期徒刑│
│ │ │ │,並設定網路銀│ 」帳戶(警卷260頁│伍月又拾伍日│
│ │ │ │行,而將款項轉│ )。 │,如易科罰金│
│ │ │ │出。 │⒉再轉帳26萬8000元│,以新台幣壹│
│ │ │ │ │ 至合作金庫景美分│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行張凱迪00000000│。 │
│ │ │ │ │ 222帳戶(警卷306 │ │
│ │ │ │ │ 頁)。 │ │
├──┼───┼────┼───────┼─────────┼──────┤
│ 02 │沈亮君│95年10月│被害人自稱警官│⒈被害人於96年10月│甲○○共同犯│
│ │ │5日 │及書記官之來電│ 5日遭詐騙41萬917│詐欺取財罪,│
│ │ │ │,稱被害人身分│ 元,其中36萬8903│累犯,處有期│
│ │ │ │證遭冒用,要求│ 元轉帳至吳秋蘭虎│徒刑拾壹月,│
│ │ │ │被害人提供使用│ 尾圓環郵局「0301│減為有期徒刑│
│ │ │ │之帳戶,並設定│ 0000000000帳戶( │伍月又拾伍日│
│ │ │ │語音轉帳,而將│ 警卷260頁)。 │,如易科罰金│
│ │ │ │款項轉出。 │⒉再將10萬元轉至合│,以新台幣壹│
│ │ │ │ │ 作金庫景美分行張│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凱迪000000000000│。 │
│ │ │ │ │ 帳戶(警卷306頁) │ │
│ │ │ │ │ ;26萬9,500元轉 │ │
│ │ │ │ │ 至臺北富邦銀行景│ │
│ │ │ │ │ 美分行張凱迪4301│ │
│ │ │ │ │ 680144帳戶(警卷2│ │
│ │ │ │ │ 90頁)。 │ │
├──┼───┼────┼───────┼─────────┼──────┤
│ 03 │黃淑真│95年10月│訛稱中獎要求被│⒈被害人於95年10月│甲○○共同犯│
│ │ │26日 │害人匯款。 │ 26日遭詐騙60萬8,│詐欺取財罪,│
│ │ │ │ │ 400元,其中5萬4,│累犯,處有期│
│ │ │ │ │ 000 元匯入臺灣中│徒刑拾壹月,│
│ │ │ │ │ 小企銀苓雅分行「│減為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0」曾天│伍月又拾伍日│
│ │ │ │ │ 其帳戶內,又於95│,如易科罰金│
│ │ │ │ │ 年10月27日將15萬│,以新台幣壹│
│ │ │ │ │ 9,000元、31萬5,0│仟元折算壹日│
│ │ │ │ │ 00元匯至麥寮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林安順帳戶內。│ │
│ │ │ │ │⒉再將曾天其帳戶內│ │
│ │ │ │ │ 之5萬4,000元轉至│ │
│ │ │ │ │ 合作金庫景美分行│ │
│ │ │ │ │ 彭柿豪0000000000│ │
│ │ │ │ │ 70帳戶 (警卷347 │ │
│ │ │ │ │ 頁)。將林安順帳 │ │
│ │ │ │ │ 戶內之15萬9,000 │ │
│ │ │ │ │ 元轉至臺北富邦銀│ │
│ │ │ │ │ 行景美分行張凱迪│ │
│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警卷291頁);31│ │
│ │ │ │ │ 萬5,000元轉至國 │ │
│ │ │ │ │ 泰世華銀行新店分│ │
│ │ │ │ │ 行吳紘宇00000000│ │
│ │ │ │ │ 85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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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黃馨玉│95年10月│同上 │被害人於95年10月30│甲○○共同犯│
│ │ │30 日 │ │日遭詐騙22萬元,其│詐欺取財罪,│
│ │ │ │ │中8萬元匯至麥寮郵 │累犯,處有期│
│ │ │ │ │局林安順「00000000│徒刑拾壹月,│
│ │ │ │ │4765」帳戶(警卷27│減為有期徒刑│
│ │ │ │ │0頁)後,
旋轉至臺北│伍月又拾伍日│
│ │ │ │ │富邦銀行景美分行張│,如易科罰金│
│ │ │ │ │凱迪000000 000000 │,以新台幣壹│
│ │ │ │ │帳戶(警卷291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