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佳境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秋亮
上列
上訴人與啟順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因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
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未
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7萬874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5萬614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七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所示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之
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訴
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