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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度上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佳境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秋亮 上列上訴人與啟順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 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7萬874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5萬614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 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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