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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度上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被上訴人  上盟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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