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學聖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
被
上訴人 上盟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
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