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臻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振智
被
上 訴人 九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蔡金忠
被 上 訴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
29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臻輊營造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
費及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1年5月7日裁定命
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5月9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
有送達證書存卷
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
非合
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蘇重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