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甲內雲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再福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
被
上訴人 曾興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燕珠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劉家宏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
月2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697號)提
起上訴,本院於101年1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2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