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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度建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圳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櫻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謝祥晃 被 上訴人 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淑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昆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守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 0年十月二十八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一00年度建 字第四號)提起上訴,已於一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102年1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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