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圳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春櫻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謝祥晃
被
上訴人 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淑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昆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守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
0年十月二十八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一00年度建
字第四號)提起上訴,已於一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102年1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尤
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