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鎮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賜隆
上列
上訴人與台南巿政府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
裁判費
;又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未繳
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
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九萬一千一百三十三元,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
正本送達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所示之裁判費,並
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或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
之二,依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訴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王明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