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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度訴易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易字第27號 原 告 賴淑雅 被 告 鄭琇襄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一00年度 附民字第一一一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00年十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達侵害伊名譽之目的,以「以利亞」作家 之名,於附表所示之日期與時間,在其「部落格」上發表「 賴小姐」、「鄭小姐的書信」及「賴小姐的犯罪資料統計」 等文章,以指摘及傳述附表所示之文字誹謗伊;刑事部分, 被告因上開行為涉犯誹謗罪嫌,並經刑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被告以上開誹謗犯行,不法侵害伊名譽, 致伊受有精神上損害,應由被告賠償伊精神慰藉金新台幣( 下同)二十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求為命 被告給付二十萬元及按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之判決。並聲 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二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伊確曾以附表所示文字辱罵原告,惟伊現在並 無金錢可以賠償原告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被告以「以利亞」作家之名,分別於附表所示之 日期與時間,在其「部落格」上發表「賴小姐」、「鄭小姐 的書信」及「賴小姐的犯罪資料統計」等文章,以指摘及傳 述附表所示之文字誹謗伊;刑事部分,被告因上開行為涉犯 誹謗罪嫌,並經刑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 ,除有刑事歷審判決在卷足參(參見本審卷第五頁至第一0 頁)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刑事偵審卷宗(含台南地 院一00年度易字第六五四號、本院一百年度上易字第五一 九號)核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 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以 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至其核給之標 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惟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 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 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三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以附 表所示文字誹謗原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致原告受 有精神上損害,且其損害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並有相當之 因果關係,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者,自屬有據。再 查,原告自陳其學經歷為台灣大學畢業,及赴美取得碩士學 位,且經公務員高等考試及格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及格,及取得教育部中等教師資格,並曾任教高級職業學 校四年半;至於被告則自陳係高職畢業,目前無業等情,為 兩造互不爭執之事實,均堪信實。此外原告名下除有房屋土 地、汽車以外,並有各項投資,其九十八年度及九十九年度 之薪資均高達一百零四萬元以上;至於被告名下則無不動產 或較高單價之動產者,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查 明細表(參見本院附民字卷第二0頁至第二六頁)可參。本 院審酌兩造間因在網路上相互發表文章而彼此心生嫌隙,相 互提告多起刑事案件,此有兩造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參見本 院另案一00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四號卷第六一頁至第六五頁 )足參。惟被告竟在「部落格」上以誹謗原告之言論,不法 侵害原告之權利,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佐以被告所用上 揭貶損原告人格之用語並非特別嚴厲,足見所致原告之人格 損害非鉅,原告因此所生之精神上痛苦應不致於太高;同時 審酌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者,以七萬元範圍內為相當,逾此 之請求則嫌過高。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 付在七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0 0年十一月四日(送達證書參見本院附民字卷第三二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範圍內,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超過上開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應予 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宣告准予假執行者,就原 告勝訴部分,因其金額未逾一百五十萬元,被告所得受之上 訴利益,並未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額 數,經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並無宣告假執行必要。至於原 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其聲請准為假執 行者,亦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莊 俊 華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附表: ┌──┬─────┬────────────────┬──────────┐ │編號│日期與時間│誹謗言語 │刑事判決宣告刑 │ ├──┼─────┼────────────────┼──────────┤ │ 1 │2009/04/22│『賴小姐有什麼犯罪把柄被鄭小姐抓│鄭琇襄犯散布文字誹謗│ │ │14:12:50 │住(得知賴小姐某些隱密的壞事),因│罪,處拘役拾伍日,如│ │ │ │此賴小姐將自己做的所有壞事全部變│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成是鄭小姐所做的壞事,賴小姐更倚│仟元折算壹日。 │ │ │ │靠她和網管私交甚篤,合夥栽贓鄭小│ │ │ │ │姐根本沒有做的壞事,網友一定會信│ │ │ │ │網管所公佈的城邦訊息,正好能為賴│ │ │ │ │小姐所有做出的壞事平反申冤洗成清│ │ │ │ │白無罪!令沒有做壞事卻被嫁禍的鄭 │ │ │ │ │小姐百口莫辯!達到賴小姐與網管要 │ │ │ │ │陷害鄭小姐不利的效果和目的。』 │ │ ├──┼─────┼────────────────┼──────────┤ │ 2 │2009/05/19│『網友賴淑雅控告我「妨害名譽、恐│鄭琇襄犯散布文字誹謗│ │ │17:16:30 │嚇」的原因,本來就站立不住腳!她 │罪,處拘役拾伍日,如│ │ │ │在網路城邦主動無數次攻擊我的部落│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格文章,只因她看不順眼我寫傳福音│仟元折算壹日。 │ │ │ │的文章,她遂在網路城邦夥同支持她│ │ │ │ │的眾黨羽,不停騷擾我的部落格安寧│ │ │ │ │,只要有網友推薦我的文章,她就到│ │ │ │ │該網友的部落格落狠話,污穢誹謗,│ │ │ │ │威脅網友不准和我有交流。』、『網│ │ │ │ │友賴淑雅更盜取我的部落格帳號密碼│ │ │ │ │侵入我的部落格,以我的名義四處去│ │ │ │ │網友的訪客簿留下「我污穢她的言論│ │ │ │ │」,嫁禍是我用悄悄話去誹謗她的名│ │ │ │ │譽,她真是愚昧到無知可笑啊!驕傲 │ │ │ │ │容易使人聰明反被聰明誤。』 │ │ ├──┼─────┼────────────────┼──────────┤ │ 3 │2009/05/25│『賴小姐誹謗鄭小姐的文章總計2215│鄭琇襄犯散布文字誹謗│ │ │08:16:07 │篇』、『賴小姐到推薦鄭小姐文章的│罪,處拘役拾伍日,如│ │ │ │網友部落格誹謗鄭小姐的留言總計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3128則』 │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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