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曼瑗
訴訟代理人 吳永淵
方文賢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嘉義縣政府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第三審之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246萬7730元(114萬3550元+132萬4180元=246萬
773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17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
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