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宜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孝仁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肇修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魏琳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契約之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