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度上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契約之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宜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孝仁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肇修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魏琳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契約之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