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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邱裕芳 被上訴人  邱本榮 追加被告  沅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簡君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 月1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632號)提 起上訴,本院業於101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因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15日上午10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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