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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義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林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被上訴人  朱振豊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一誠  律師 複代理人  高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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