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義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
代理人 莊林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被
上訴人 朱振豊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一誠 律師
複代理人 高景仁
上列
當事人間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