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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杜哲嘉 被 上訴人 大重力文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恩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 月2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94號)提 起上訴,本院於102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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