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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度上更(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坤和 被上訴人  邱丁枝       林松皮       何啟清       陳玉春       翁明華       王慶祥       王惠仙       王志寶       何瓊釗       王意心       劉士誠       陳素梅       王文怡       楊得芳       劉治妹       黃麗雪       王麗玉       劉陳金玉       吳淑珍       楊文裕       黃德揚       呂世央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仁 被上訴人  王玉珍       劉宗仁       陳定乾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啟聰 被上訴人  鍾錦榮       王淑芬       臺灣新聞報社即呂南興       王聲樂       王世均       蔡政諺       曹敏吉       陳中光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上訴人  台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朝樞 被上訴人  石秀華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上訴人  彭奕峰 被上訴人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章榮 訴訟代理人 黃駿仁 被上訴人  林錫淵       洪勝堃       曾佐治       謝長廷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上訴人  黃明賞       黃筱珮       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鴻仁 被上訴人  湯寶隆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欽 訴訟代理人 劉君良       黃鴻昇       高裕超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陳虹龍 訴訟代理人 陳秋蒼       黃錦先       胡育銘 被上訴人  劉超然(即劉瑞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信一       鍾蝶起       陳思成{即陳仁文(原名陳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廷{即陳仁文(原名陳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如{即陳仁文(原名陳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 人     陳慧君{即陳仁文(原名陳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祝年豐 被上訴人  黃志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被上訴人欄及附表甲編號二7.關於「臺灣時報股份 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正本第十頁第八行、第十一頁第十六行、第十七頁第十九 行關於「臺灣時報公司、陳定乾」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時報 公司、王玉珍、劉宗仁、陳定乾」。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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