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更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坤和
被
上訴人 邱丁枝
林松皮
何啟清
陳玉春
翁明華
王慶祥
王惠仙
王志寶
何瓊釗
王意心
劉士誠
陳素梅
王文怡
楊得芳
劉治妹
黃麗雪
王麗玉
劉陳金玉
吳淑珍
楊文裕
黃德揚
呂世央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王明仁
被上訴人 王玉珍
劉宗仁
陳定乾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啟聰
被上訴人 鍾錦榮
王淑芬
臺灣新聞報社即呂南興
王聲樂
王世均
蔡政諺
曹敏吉
陳中光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上訴人 台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朝樞
被上訴人 石秀華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上訴人 彭奕峰
被上訴人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章榮
訴訟代理人 黃駿仁
被上訴人 林錫淵
洪勝堃
曾佐治
謝長廷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上訴人 黃明賞
黃筱珮
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鴻仁
被上訴人 湯寶隆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欽
訴訟代理人 劉君良
黃鴻昇
高裕超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陳虹龍
訴訟代理人 陳秋蒼
黃錦先
胡育銘
被上訴人 劉超然(即劉瑞雄之
承受訴訟人)
林信一
鍾蝶起
陳思成{即陳仁文(原名陳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廷{即陳仁文(原名陳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如{即陳仁文(原名陳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
人 陳慧君{即陳仁文(原名陳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祝年豐
被上訴人 黃志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被上訴人欄及附表甲編號二7.關於「臺灣時報股份
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正本第十頁第八行、第十一頁第十六行、第十七頁第十九
行關於「臺灣時報公司、陳定乾」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時報
公司、王玉珍、劉宗仁、陳定乾」。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