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非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柏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珀秀
代 理 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相 對 人 劉益成
代 理 人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再
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0年度司字第45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
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
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係再抗告人之股東,再抗告人
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0股,相對人已繼續1年以上
持有1,
950股之股份,占再抗告人股份總數百分之19.5,再抗告人
雖有提出財務報表,然相對人身處美國,不瞭解再抗告人實
際營運狀況,
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再抗告人公司之帳目及財產情
形
云云。原法院以100年度司字第45號裁定(下稱司字第45
號裁定)選派卓傳陣會計師為再抗告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
該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再抗告人對司字第45號裁定
不服,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不服,提起
本件再抗告。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原係再抗告人之董事,
惟相對人未
能繼續擔任董事,
乃係因相對人長年旅居國外,未能積極參
與再抗告人業務;此外,再抗告人公司每年均依公司法之相
關規定,定期召開股東會,並提供相關公司營運表冊供股東
議決、追認,顯見相對人對再抗告人營運本有怠惰之情,尤
以相對人並未舉證證明再抗告人對提出之表冊有何不實或再
抗告人阻撓相對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等情,
益徵相對人聲請選
派檢查人純係個人主觀上恣意妄為,應認相對人有
權利濫用
之情,求為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
按對於
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
適用法
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
裁判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
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
所持
法律上判斷顯有錯誤而言;至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或就
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僅生調查證
據是否妥適或裁定不備理由之問題,均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有間。亦即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
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
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
不包括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
之情形在內。又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
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聲請選
派檢查人,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公
司資本總額)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
旨
參照)。
四、
經查:
(一)相對人自93年12月24日起至100年11月7日止,持有再抗告人
公司股份為19.5%,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再抗告人公司股份
總數達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等情,
業據相對人提出再抗告人
股票、股東名簿、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在卷
可憑(見原審100
年度司字第45號卷第6至11頁、38至40頁)。經原法院認定
相對人確實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再抗告人公司股份總數達百
分之三以上之股東,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而准許相對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於法
核無不合。原裁定依卷
存資料採證,
縱有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有錯誤,
揆諸前揭說
明,亦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關。
(二)再抗告人另主張相對人有權利濫用云云。
惟查:公司法第24
5條規定,股東得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情
形。
上開法條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限制股東動輒
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公司法就其行使要件,限制股東須
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
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並就依本
條聲請所為之裁定,於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但書,賦予
當事人向法院尋求救濟之機會,是在立法上,既已就股東與
公司間之權益衡平,建立相當規範,則相對人依此聲請選派
檢查人,並無不當。
(三)
綜上所述,再抗告人前揭主張,無非係就原裁定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當
予以指摘,
而非就其取捨證據所確
定之事實適用法規有何錯誤予以指明,揆諸
首揭說明,
自屬
無據。是再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計官 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