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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度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祥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舜男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湘陵 律師 被 上訴人 林秋蘭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莊俊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李 素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文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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