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祥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舜男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湘陵 律師
被
上訴人 林秋蘭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
正本中關於法官「莊俊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李
素靖」。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
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文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