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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度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浩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曲延傑間給付借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三 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 貳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玖萬肆仟玖佰零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1項、第 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並提出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為聲 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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