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憲
訴訟代理人 李有得
被
上訴人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豐
湯光民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何佳
臻
上列
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
事第四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