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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度上更(一)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北安宮 法定代理人 孫茂財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東益 被上訴人  黃慶隆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祐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579號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04年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備位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備位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99年6月間當選為上 訴人第八屆管理委員,並獲推選為主任委員,任期三年。北 安宮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於99年12月28日召開第八屆 第十次臨時委員、監察委員聯席會議(下稱第十次聯席會) ,決議罷免伊之主任委員職務,該決議違反北安宮管理委員 會組織章程(下稱章程)第31條有關出席及表決人數之規定 ,且未經固定信徒大會追認,不生效力。管委會復於100 年8月9日決議,由副主任委員孫茂財於100年8月27日召開北 安宮100年度第八屆第二次固定信徒大會,竟決議將伊除名 ,由孫茂財代理主任委員。孫茂財並無召集、主持信徒大會 之權限,依北安宮章程第27條規定,信徒大會由主任委員召 集主持之,系爭信徒大會之召集程序違反上開規定,依民法 第56條第1項規定,伊得請求撤銷其決議等情。先位聲明: 求為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無效;備位聲明:求為撤銷系爭 信徒大會決議之判決(本件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先位聲明勝訴 ,上訴人上訴,本院前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先位之訴,改判 備位之訴勝訴,上訴人就敗訴之備位部分上訴最高法院,被 上訴人就先位〈即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無效〉部分,未據 上訴而確定,先位部分本院審理範圍)。被上訴人備位聲 明:上訴人於100年8月27日所召開之第八屆第二次固定信徒 大會決議,應予撤銷。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係由管委會推選為主任委員,自得由 管委會予以罷免。第十次聯席會決議罷免被上訴人之主任委 員職務,並未違反章程規定,聯席會之出席及表決人數,亦 均符合章程,被上訴人不能行使職務,依章程需召開信徒大 會追認,由管委會推舉孫茂財代理主任委員,召集、主持系 爭信徒大會,並無不當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被上訴 人備位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因賄選案件,於99年6月7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下稱嘉義地院)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年,上訴後,於100年5月11日經本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975 號改判有期徒刑5年,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10號判 決撤銷發回更審,再經本院100年度選上更㈠字第132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4年,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26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被上訴人於101年4月26日發監執行、指揮書執行 完畢日期為104年11月2日(二審卷第95頁刑事判決、二審卷 第110頁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㈡上訴人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原審卷第6至8頁): 1.第27條:「信徒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定期大 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由管理委員會決議或固定信徒 1/3以上連署請求時召開,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固 定信徒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具委託書委託另一固定信 徒代理,但以每位限受一人之委託,委託人不得超過出席 人數之半數。」 2.第31條:「本宮各項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 決議須經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但關於討論章程修訂、財 產處分及罷免案時,其決議必須獲得2/3以上出席委員之 通過,送固定信徒大會追認。不動產之處分或變更需依相 關法令辦理。」 ㈢被上訴人於99年6月間當選設於嘉義市○○○路○○○號之北安 宮第八屆委員,並經委員會推選為主任委員。 ㈣訴外人許有仁、葉麗慧、黃文宏、廖庶斐等委員,以孫茂財 、北安宮為被告,提起確認委員身分存在之訴,於100年10 月27日經嘉義地院100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許有仁等人勝訴 ,嗣經本院100年度上字第240號廢棄發回嘉義地院。(前審 卷第78至87頁判決)。 ㈤99年12月28日之第八屆第十次聯席會議中,部分委員以被上 訴人涉有尚未判決確定之賄選案件為主要理由,提出系爭罷 免案之臨時動議,經表決通過罷免被上訴人主任委員一職, 職缺由副主任委員孫茂財代理。(原審卷第3至5頁) ㈥被上訴人曾以主任委員身分,依章程第27條規定,於100年4 月24日召開100年度第八屆第一次固定信徒大會,將系爭罷 免案送大會進行追認投票時,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結果,投票 者44人,不同意罷免者41票,同意罷免者2票,廢票1票,並 未表決通過追認系爭罷免案。(原審卷第7至10頁會議紀錄 ) ㈦副主任委員孫茂財等人曾以北安宮為被告,提起撤銷固定信 徒大會決議之訴,請求撤銷100年4月24日召開100年度第八 屆第一次固定信徒大會決議,經嘉義地院100年度訴字第371 號判決原告勝訴,二審程序中,孫茂財等人撤回一審之起 訴。(本院卷第57頁判決) ㈧副主任委員孫茂財於100年8月27日召開北安宮100年度第八 屆第二次固定信徒大會,其中提案六案由:黃慶隆主任委員 應予除名,並由副主任委員孫茂財代理主任委員,提請審議 。決議結果:全體同意照案通過。(原審卷第70至76頁) ㈨被上訴人以北安宮、孫茂財等多人為被告,提起確認主任委 員委任關係存在之訴,經嘉義地院100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 被上訴人勝訴,主文記載為「確認原告與被告北安宮間第八 屆主任委員委任關係存在」,嗣北安宮提起上訴,本院101 年度上字第52號判決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本院卷第50頁 判決) ㈩孫茂財當選為上訴人第9屆主任委員,任期自102年6月起3年 。(本院卷第93頁) 四、兩造之爭執事項: ㈠訴之利益部分: 1.被上訴人因入監執行,事實上無法執行主委職務,被上訴 人請求撤銷北安宮100年8月27日召開之100年度第8屆第二 次固定信徒大會決議無效,是否有受保護之法律上利益? 2.孫茂財於102年6月起擔任第9屆委員及當選主任委員,北 安宮100年8月27日召開之100年度第八屆第二次固定信徒 大會決議之爭議,是否仍具訴之利益? 3.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是否有上訴利益? ㈡系爭會議決議有無得撤銷事由? 1.系爭信徒大會由副主任委員孫茂財召集主持,其召集程序 是否違反北安宮章程第27條規定:信徒大會應由主任委員 召集主持之,而有召集程序違反章程情事,得依民法第56 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其決議? 2.99年第10次聯席會議決議之系爭罷免案,因5位委員之前 遭解任,該次會議出席人數及表決是否符合章程?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之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具備,在第二審應以該審言詞辯 論終結時之狀態定之。上訴人之權利保護要件,雖於第一審 起訴時具備,然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已不備該項要件 ,法院仍應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 第1020號判例)。經查: 1.據上訴人第八屆第二次固定信徒大會(下稱系爭信徒大會 )會議紀錄:「提案六:案由:黃慶隆主任委員應予除名 ,並由副主任委員孫茂財代理主任委員,提請審議。說明 :…二、…依本宮章程第8條及21條提請信徒大會審議, 予以除名,…。議決:全體同意照案通過。」(原審卷第 72頁),而章程第8條規定:「本宮固定信徒有遵守章程 及一切議決之義務,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除名…」 。第21條規定:「本宮由固定信徒組成信徒大會,其職權 如左:…四、選舉及罷免管理人員。…六、其他對管理委 員會之授權及追認事項。」(原審卷第6-7頁),另上訴 人亦自承系爭信徒大會之除名,包含除去被上訴人主任委 員、固定信徒及委員之資格(本院卷第87頁筆錄),被上 訴人縱因刑事案件入監執行,事實上無法執行主委職務, 及孫茂財於102年6月起經改選擔任第9屆委員及主任委員 ,然因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之提案六,除影響被上訴人之主 任委員資格外,尚有固定信徒身分是否遭除名,被上訴人 請求撤銷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仍具權利保護要件,上訴人 抗辯被上訴人無訴訟利益云云,自不足採。 2.本件被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無效, 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信徒大會決議,先位聲明部分經駁 回在案確定,非本件審理範圍,已如前述。而本院前審判 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有得撤銷情事,經最高法院發回 在案,就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有無得撤銷事由,為本案審理 範圍,上訴人自有訴訟利益,不因現任委員是否另行選舉 、重新合法召開會議而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訴訟利 益云云,亦不可取。 ㈡系爭會議決議有無得撤銷事由? 1.按章程第8條規定:「本宮固定信徒有遵守章程及一切議 決之義務,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除名:一、違犯法 令、章程、或不遵守固定信徒大會議決者。二、連續無故 缺席會議二次以上者。三、死亡或書面表示放棄信徒資格 者。前項第一、二款之除名,應提經固定信徒大會議決之 。」(原審卷第6頁章程)。 2.99年12月28日第十次聯席會,被上訴人擔任主席,開場致 詞後即離開會場,由出席委員推選副主任委員孫茂財擔任 會議主席,繼續進行會議,並有委員以臨時動議,提案罷 免主任委員,經決議罷免案成立,主任委員職缺由副主任 委員孫茂財代理至第八屆委員會任期期滿,有該次會議紀 錄及簽到表可稽(原審卷第3至5頁)。 3.系爭信徒大會於100年8月27日召開,其會議紀錄記載:「 司儀報告:100年度第八屆第二次固定信徒大會,現在因 主任委員黃慶隆未報到,故由到場固定信徒全數共推孫副 主任委員主持會議。…討論提案:…提案六:案由:黃慶 隆主任委員應予除名,並由副主任委員孫茂財代理主任委 員,提請審議。說明:一、黃慶隆主任委員涉及賄選案, 遭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黃慶隆主任委員 坦承賄選買票,故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改判為有期徒刑 五年…二、黃慶隆主任委員既已坦承賄選犯行,且被判重 刑,屬於違犯法令情節重大,且平日對本宮宮務置身事外 ,…依本宮章程第8條及21條提請信徒大會審議,予以除 名,並由副主任委員孫茂財代理主任委員。議決:全體同 意照案通過。」(原審卷第72頁)。 4.被上訴人因賄選案件,於99年6月7日經嘉義地院98年度選 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100年5月11日經本院99年 度選上訴字第975號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案(不爭執事項㈠ ),99年12月28日第十次聯席會及系爭信徒大會100年8月 27日召開時,被上訴人之刑事案件業經判決,雖尚未確定 ,然被上訴人確有賄選之違反法令情事,經一審、二審判 決在案,上訴人第十次聯席會之罷免案,及系爭信徒大會 提案六之討論與決議事項,與被上訴人明顯有利益衝突, 且依北安宮章程第31條規定,聯席會之罷免案須送固定信 徒大會追認,尚難期待被上訴人能自行召集系爭信徒大會 ,而討論、追認對己不利之罷免案,足認被上訴人於此應 係不能行使職權,且第十次聯席會已決議由孫茂財代理主 任委員,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之信徒,亦全數推舉由孫茂財 主持會議,則由孫茂財召集並主持系爭信徒大會,其召集 權限並無欠缺,解釋上與章程之規定,亦無相悖。被上訴 人據章程第27條主張會議應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系爭大 會之召集違反章程云云,自不可採。 5.被上訴人主張聯席會無罷免主任委員之權限,故第十次聯 席會之罷免議案有瑕疵云云。然查依北安宮章程第31條規 定:「各項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須經 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但關於章程修定、財產處分及罷免 案時,其決議必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之通過,送 固定信徒大會追認。」另第18條規定:「本會委員及監察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自然喪失其資格,經委員會議決即解 任之。由委員會逕送固定信徒及主管機關備查。一、職務 上營私舞弊…。二、有損害本宮及本會之聲譽或權益之言 行者。三、未經請假而不參加開會連續三次以上或分掌職 務不為執行等行為者。」(原審卷第7頁),即委員如有 各款情形,可由委員會議決解任。又依章程第11條、第12 條規定,先由固定信徒選任管理委員17人,再由管理委員 設置常務管理委員5人,於常務管理委員中,由全體管理 委員選任主任委員1人,則主任委員具委員身分,自有18 條規定之用。依第18條規定,委員會既得議決解任委員 ,解釋上當然得決議解任或罷免主任委員,否則即與「有 選任權即有罷免權」此一基本原理相違,被上訴人主張委 員會(即聯席會議)無罷免主任委員之權限云云,並不可 採。 6.被上訴人雖主張伊曾於100年4月24日召開100年度第八屆 第一次固定信徒大會,將系爭罷免案送大會進行追認投票 時,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結果,投票者44人,不同意罷免者 41票,同意罷免者2票,廢票1票,有該次固定信徒大會會 議紀錄影本(原審卷第7至10頁),顯示該次固定信徒大 會並未追認通過被上訴人罷免案,其仍屬合法之主任委員 ,其後固定信徒大會應由被上訴人召集云云,然查: ⑴第八屆第一次固定信徒大會決議,經孫茂財等人訴請撤 銷,嘉義地院100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應予撤銷,雖嗣 後孫茂財等人撤回一審起訴(不爭執事項㈦),足認當 時第八屆第一次信徒大會之決議效力,於信徒間已有爭 執。 ⑵被上訴人因賄選案違反章程第8條規定,系爭信徒大會 提案六之討論與決議事項,與被上訴人明顯有利益衝突 ,尚難期待被上訴人能自行召集系爭信徒大會,討論、 追認對己不利之議案,已如前述,縱第八屆第一次固定 信徒大會未通過追認案,系爭信徒大會由孫茂財召集並 主持,其召集權限並無欠缺,被上訴人主張應由其召集 會議云云,尚不足取。 7.被上訴人另主張第十次聯席會因葉麗慧、李進安、黃文宏 等3位委員,許有仁、廖庶斐等2位監察委員遭解任,係屬 不當,該五位委員未出席聯席會,故聯席會之出席及表決 未符章程之出席人數及表決數,聯席會之罷免案決議不生 效力云云。然查: ⑴黃文宏於99年8月7日由被上訴人擔任主任委員,召集第 八屆第五次委員監察臨時聯席會,以連續三次無故缺席 ,提請決議解任在案(本院卷第102頁會議紀錄);葉 麗慧、許有仁、廖庶斐,由被上訴人於99年8月20日召 開之臨時委員、監察委員聯席會議,以連續三次無故缺 席,提請決議解任在案(本院卷第105頁會議紀錄); 李進安於99年7月17日由被上訴人擔任主任委員,召集 第八屆第三次臨時委員、監察委員聯席會,以連續三次 無故缺席,提請決議解任在案(本院卷第106頁反面) ,有各該次會議紀錄在卷可參,前開五名委員既經聯席 會以違反章程第18條規定除名,且均係被上訴人擔任主 委期間之委員、監察委員聯席會議決議解任,被上訴人 在本案主張等為合法委員應參與第十次聯席會議,顯 與其前所為之決議解任相違。 ⑵又許有仁、葉麗慧、黃文宏、廖庶斐等委員遭解任後, 以孫茂財、北安宮為被告,提起確認委員身分存在之訴 ,於100年10月27日經嘉義地院100年度訴字第331號判 決許有仁等人勝訴,嗣經本院100年度上字第240號廢棄 發回嘉義地院(不爭執事項㈣),查該案發回後,原告 撤回訴訟終結,足認許有仁等四人不再爭執其委員身分 。李進安亦提起嘉義地院100年度訴字第331號請求確認 委員身分存在訴訟,嗣撤回訴訟,並辭去委員職務,有 撤回狀及辭職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7頁正反面), 此五人未參與第十次聯席會、未計入出席及表決,並無 違誤。被上訴人主張第十次聯席會之出席人數及表決數 未符章程云云,亦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備位聲明主張系爭信徒大會之召集程序 或決議方法,違反章程,依民法第56條規定請求撤銷會議決 議云云,尚屬無據。從而,被上訴人請求撤銷上訴人100年8 月27日召開之第八屆第二次固定信徒大會,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一一加以論述,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被上訴人備位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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