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8號
上 訴 人 Dupack Pty Ltd.
法定
代理人 Morris Lin(林紹仟)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侑靜
被
上 訴人 慶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凱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