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邱進福
訴訟
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被
上 訴人 天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晟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9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
2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