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張倉豪即豪瑋工程行
訴訟
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中為 律師
嚴天琮 律師
劉育辰 律師
被
上訴 人 南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蕙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茂林即漢嘉土木包工業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