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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度建上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張倉豪即豪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中為 律師       嚴天琮 律師       劉育辰 律師 被 上訴 人 南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蕙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茂林即漢嘉土木包工業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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