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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號 上 訴 人 和田景觀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崑仁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偉仁 律師 被 上訴人 勝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宏吉 被 上訴人 顏聖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對被上訴人顏聖豪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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