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號
上 訴 人 和田景觀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崑仁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偉仁 律師
被
上訴人 勝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宏吉
被 上訴人 顏聖豪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對被上訴人顏聖豪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
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