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蕙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右山
上 訴 人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和均
黃郁婷
律師
陳柏
諭 律師
被上訴人 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川
被 上 訴人 漢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