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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度上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機器設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吳怡諒 會計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岱芳環保技術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機器設備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10月14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31,2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42,1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到院,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到院,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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