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吳怡諒 會計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岱芳環保技術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機器設備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10月14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31,200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
費42,1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應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到院,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到院,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