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日升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馬碧霞
法定代理人兼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于晉
法定代理人 黃瓊瑤
被
上訴人 葦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顓行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