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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度上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08號 上訴人即附 李宗諺 帶被上訴人 上訴人即附 裕順昌貨運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菊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上訴人即附 林育賜 帶被上訴人 上訴人即附 祥義商行即林進義 帶被上訴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孫丁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104年1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4年3月26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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