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08號
上訴人即附 李宗諺
帶被
上訴人
上訴人即附 裕順昌貨運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陳菊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上訴人即附 林育賜
帶被上訴人
上訴人即附 祥義商行即林進義
帶被上訴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孫丁君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104年1月20
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4年3月26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