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陳翰琦
訴訟
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陳寶華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潔優旅行社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
額新臺幣(下同)3,527,500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53,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美惠